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08月22日19时30分,在东莞市横沥镇瑞康路瑞康花园路段,被告陈XX驾驶粤S8GXXX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上述路段时,逆行过程中与原告杨XX骑的人力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杨XX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横沥大队作出第441919420180000622号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东莞市横沥医院住院治疗,共计65天。经诊断为左跟骨骨折。出院后经法医鉴定,原告的伤构成十级伤残。
原告自2016年以来一直在东莞市横沥镇工作生活,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相关赔偿。各被告作为本次事故的责任方和车辆交强险及商业险的承保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二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在交强险限额外的赔偿部分在划分责任后由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优先由被告二在商业险承保限额内赔偿。
点评:这个案件保险公司答辩因为原告为农村户籍,应以农村标准来赔偿伤残赔偿金,我方提供了原告方的工资证明、停发工资证明、工资条、劳动合同、居住证明等证据来证明原告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在东莞居住和生活且有固定收入,残疾赔偿金应该按照城镇赔偿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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