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5日21时49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A×××××的黑色雅阁牌小型轿车,沿武汉市江岸区由三环线向后湖大道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塔子湖地铁站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杨某某体内酒精含量约为104mg100ml。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21.8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辩护人阅卷、会见被告人之后,在判处缓刑难度较大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行驶路线、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入手,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取得良好的刑事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