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晓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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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的现金价值能否被执行?保单的生存保险金收益能否被执行?

发布者:董晓竹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3日|分类:保险理赔 |3249人看过

当被执行人(投保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能否强制执行投保人投保的人寿保险保单现金价值?先说答案:大部分都可以,只有影响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生存权益的情况下才不能被执行。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相关规定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浙高法执〔2015〕8号)第一条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2016年3月3日)

问题十一、被执行人的人身保险产品具有现金价值,法院能否强制执行? 处理意见: 首先,虽然人身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是被执行人的,但关系人的生命价值,如果被执行人同意退保,法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不同意退保,法院不能强制被执行人退保。其次,如果人身保险有指定受益人且受益人不是被执行人,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保险金不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不能执行。再次,如果人身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的受益人为被执行人,发生保险事故后理赔的保险金可以认定为被执行人的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

3、上海高院与八大保险机构达成《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二)保单现金价值的执行(2021年11月4日)

1.冻结或扣划投保人(被执行人)的现金价值、红利等保单权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均为被执行人同一人时,人民法院可直接冻结或扣划。

2.冻结或扣划投保人(被执行人)的现金价值、红利等保单权益,投保人(被执行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秉承审慎原则,保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相关赎买保单的权益。人民法院冻结上述保单权益后,应给予不少于15日赎买期限。保险机构在办理协助冻结后,联系投保人(被执行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告知赎买权益、行使期限以及不赎买时保单将被强制执行的事项。相关人员联系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向上述人员告知投保人(被执行人)保单被强制执行的相关情况。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赎买支付相当于保单现金价值的款项的,由赎买人直接交予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提取该赎买款项,不得再继续执行该保单的现金价值、红利等权益。但赎买期届满后无人赎买或者被保险人、受益人明确表示不赎买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投保人(被执行人)对该保单的现金价值、红利等权益。

二、最高院案例

(2021)最高法执监35号 王瑞凤、王学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基本案情

兰州中院在执行(2017)甘01民初247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王瑞凤、王学东对扣划其保单全部保险费提出异议

裁判理由

最高院认为,本案的审查重点是,在作为被执行人的投保人不主动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能否强制执行案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首先,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其中人寿保险更是具有较为典型的储蓄性和有价性,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投资理财方式。这种储蓄性和有价性,不仅体现在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投保人可以获取利息等红利收入,而且体现在投保人可以以保险单现金价值为限进行质押贷款,更体现在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随时单方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以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此,案涉9份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同时,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般应归属于投保人。因此,案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财产权益分别归属于投保人王瑞凤、王学东。查扣冻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被执行人应当书面报告的财产包括“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故案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分别作为被执行人王瑞凤、王学东的财产权,可以成为本案的执行标的。

其次,被执行人王瑞凤、王学东负有采取积极措施履行生效裁判的义务,在其无其他财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理应主动依法提取案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履行债务。但其明显违背诚信原则,不主动提取保险单现金价值,损害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兰州中院在执行程序中要求保险人即中国人寿兰州分公司协助扣划王瑞凤、王学东名下9份保险单中的全部保费,实际是要求协助提取该9份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偿还其所负债务,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债权,符合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强制性特征,具有正当性、合理性,也利于高效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并减少各方当事人讼累,无明显不当。

三、分析及观点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能否被强制执行问题,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最高法院2010年着手起草《保险法》解释二及后续《保险法》解释三时,已关注到保单现金价值强制执行问题,但最终公布的正式稿中并没有对该条进行保留,实践裁判中,也是对该问题裁判不一。

从现有的法律文件中,可以看出,浙江省高级法院认为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不区分情况的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而在2016年,广东高院又出台了完全相反的裁判观点,认为,只有被执行人同意退保的情况下才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而在2021年11月,上海高院又细分了保单现金价值可执行的情况,认为,被执行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可以直接冻结,如果不一致,应先告知并给予期限赎买,如果不赎买才可强制执行。且在最高院的裁判观点中,现在人购买的人寿保险是普遍的投资理财方式,保单可以质押贷款,投保人可随时解除合同获取现金价值,因此,保单属于投保人的财产权益,可以执行。在普遍执行困难的大环境下,保单现已经不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秘密通道,而是更倾向于可被执行的财产,因此,现有的大多数案例中,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但是,如果该保单属于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必要生活保障,将不能被执行。这个在实践当中要看具体相关的事实和举证,如该份保险是重大疾病险,保障的是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存权益,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就不应该被执行。

四、生存保险金收益能否强制执行

生存保险金是指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仍然生存时,保险公司依照契约所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的一笔金额,生存保证金的受益人默认为被保险人,也可以为投保人。

所以,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要区分情况,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生存保险金大多数可以强制执行。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且保险合同约定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则法院则不能执行该什村保险金,因该笔款项具有人身专属性,其不属于投保人可支配财产。

五、法院是否可以全部执行被执行人作为投保人的保单现金价值?

要区分情况,如果被执行人在签署保险合同期间已经结婚,其保险费出自夫妻共同财产,其配偶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但不能阻却法院对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执行,但可以主张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配偶的一半。

董晓竹律师

电话:15542326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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