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误会而结合,因了解而分手。”
这句话据传是多年前歌手秦淮和其妻于倩离婚时,女方在记者会上所说的一句流传至今的名言。
若你经历过爱恋,想必对此多少有些感同身受。因为这句话是有心理学依据的。你若爱上一个人,是因为你的身体分泌出一种令你产生爱意的化学物质多巴胺。多巴胺通常只在以下两种情况分泌:一种是一见钟情时,另一种是在你对一个人已经有所了解,但又没有完全了解时。也即,你几乎不可能对一个已经十分了解的人产生爱情。
恋人交往初期,多巴胺会进一步分泌,但过多的多巴胺会令大脑陷入疲倦,开始减少分泌,即情到浓时情转波。
爱情是一条抛物线,一旦达到顶点,便开始回落,故从天性而言,爱情不可能是永恒的;而且,人性均有阴暗面,且这种阴暗面在双方充分了解之后暴露无遗,这会进一步加剧爱意的消退,故从社会层面来讲,爱情也难以保鲜。
对这个年代越来越追求自由、越来越放飞自我的年轻人而言,一旦失去感觉,脑海里极容易蹦出两个字——离婚。
当一方渴望离婚但令一方不同意离婚时,渴望离婚的一方可能就会寻求法律途径从而达到离婚的目的。
不妨来分析一下现行《婚姻法》对于离婚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婚姻法》第32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不难看出,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法官判决当事人离婚的前提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只有一方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严重家庭暴力等原则性问题时才能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现实中普通民众认为很严重但法律上认为不重要的事项(如一夜情),不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因素,也即法官不能因为一方当事人存在一夜情行为而判决离婚。单纯从理论上来讲,只要双方感情破裂程度达不到《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程度,法官均有权判决不准予离婚,即便过错方确存在《婚姻法》第32条所规定的情形,但若寻求离婚的另一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过错,则仍然难以达成离婚目的。
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思想的代沟。《婚姻法》是老一辈立法者制定,劝和不劝分是老一辈深入骨髓的传统,但在人性进一步寻求解放的今天,这个传统渐渐不能适应现在的婚姻——即如果婚姻不能另一个人幸福甚至感到痛苦,则这种婚姻是否有必要存在是应打问号的,故法律不宜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而设置过多的离婚障碍,由此,即将出台的《民法典》对于如何认定感情破裂作了一些修改。
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预计要不了多久就会正式施行。
根据前两天网络公布的《民法典草案》来看,其对于如何认定感情破裂是这样规定的。草案第1079条第基本保留了原《婚姻法》中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规定,同时添加“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且预计该补充内容会在正式版本中得以保留。
故今后若是你想离婚,从实践操作成面上来讲,无须再搜集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严重家庭暴力等难以获取的证据,你要做的是按照下列方式操作:
1、无论有无证据,均应第一时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在拿到法院不准离婚的判决之后,立即与对方分居,并留下双方分居的相关证据(例如与对方的聊天记录、录音、派出所开具的在其他地区的居住证明、租房合同等);
3、分居满一年之后,立即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交双方分居满一年的证据。
只要严格按照上述方式操作,基本可确保高胜诉率。
我并不是要鼓动他人离婚,只是从我的浅薄的个人经验来看,不幸的婚姻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它只会成为一种无尽的折磨,甚至离婚之后也会在你心中留下永恒的阴影,尽早离婚方能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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