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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陈某继承(遗嘱)纠纷一案

发布者:玉军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0日|分类:继承 |33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陈某继承(遗嘱)纠纷一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陈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15日、12月3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玉军,被告陈某、陈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与被继承人陈某某(于2014年1月31日去世)是夫妻关系,两人于1995年2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陈某某在与原告结婚前,曾与其前妻张某某(于1990年10月30日去世)生育了一子一女即被告陈某、陈某。陈某某生前于2013年2月19日立有一份书面遗嘱,遗嘱中明确将其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南宁市  XX路XX号房屋中其享有的产权份额全部由原告继承。因陈某某去世后,原告就该房的继承更名间题多次与两被告协商未果。

故为维护合法权益,妥善处理陈某某遗产,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

一、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新岸路6号6栋3-305房屋(现值约为168000元)归原告李某某单独继承所有;

二、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陈某、陈某共同辩称,一、原告在诉状中所陈述的不是事实。本案诉争房屋不是其与被继承人陈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陈某某的个人财产,因为该房屋系陈某某在与原告结婚前的1993年购买,此后房产证上也没有登记原告的名字,故诉争房屋应依法认定为陈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二、原告所提交的陈某某代书遗嘱系原告自行伪造,应剥夺原告对诉争房屋的继承权,由两被告依法继承。理由是:1、该遗嘱非在场见证代书,而是事先打印,且代书人为两人,不符合代书遗嘱要件;2、该遗嘱造假痕迹明显,具体体现在遗嘱中陈某某的联系电话系原告的联系电话,遗嘱中注明的房产坐落及房产证号与实际房产证记载不符,见证人、代书人签名均未注明年、月、日等,可见该遗嘱并非陈某某本人的主观意愿。综上,两被告认为原告找人伪造陈某某遗嘱法院应剥夺其继承权,将本案诉争房屋判归两被告继承所有。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位于南宁市XX路XX号,该房系1993年12月向某单位购买的房改全部产权,于1997年补齐房款,于1998年11月16日取得房产证,登记房屋建筑面积为68.83m,登记所有权人为陈某某,登记所有权性质为私有房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为证明被继承人陈某某生前已对涉案房屋进行处理,原告向本院提交了陈某某于2013年2月19日所立的遗嘱一份。经组织双方进行质证,被告方对上述遗嘱的真实性表示不予认可,认为该遗嘱内容不符合陈某某的文化水平,显然不是陈某某亲口所述,而是事先打印好的,遗嘱中所列的联系电话非陈某某本人的联系电话,房产坐落与实际坐落不符,且陈某某的签名潦倒、颤抖,眀显不是陈某某本人的笔迹,见证人亦未签署日期,故该遗嘱实为原告伪造。

为证明原告所提交的上述遗嘱中被继承人陈某某的签名并非本人所写,被告陈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此进行司法鉴定经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协商一致,确定由XX司法鉴定中心作为本案鉴定机构。经本院依法委托,该机构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送达XX司法鉴定中心【2014】文鉴字第95号《文书检验鉴定意见书》,其中载明:“‘陈某某’的签名字迹与样本《南宁XX厂退休工人安置费发放明细表》中‘签名’一栏处陈某某签名字迹极有可能是同一人所写”。

据此,被继承人陈某某于2013年2月19日所立的遗嘱无任何法定无效情形,属有效遗嘱,各继承人均应尊重其遗愿,即南宁市XX路XX号房属于陈某某产权份额,由原告继承所有;而原告作为陈某某配偶,本对该房享有1/2产权份额,在继承陈某某的遗产即该房另1/2产权份额后,则该房的全部产权均应归原告所有。为方便生活,被告方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该房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登记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南宁市XX路XX号房的1/2产权份额归原告李某某所有,该房的另1/2产权份额由原告李某某继承所有:

二、被告陈某、陈某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李某某办理南宁市XX路XX号房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登记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案受理费1830元,由被告陈某、陈某各负担915元。此款原告李某某已预交,被告陈某、陈某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各自应负担的部分支付给原告李某某。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完毕。如果逾期未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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