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晓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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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中银(昆山)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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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侮辱他人,法院判决承担侵权责任

发布者:许晓燕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411人看过

(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昆山太仓许晓燕律师 18915762832)

前段时间张晴律师在朋友圈大火,虽然不是什么好的口碑,但也没有触犯法律,时间终将冲淡影响。但如果一味认为朋友圈就是“私人领地”,可以随意发布言论,甚至在朋友圈侮辱诽谤他人,就不一定能随着时间消亡在记忆中,反而可能招致诉讼之灾,让记忆更加深刻了。许晓燕律师18915762832

   案情简介:甲乙是邻居关系,甲家承包了一片鱼塘,专门养螃蟹对外出售。2014年,甲在夜里巡查时发现有人在自家承包的蟹塘边,就怀疑有人在偷蟹,但没有抓住疑似偷蟹的人。因为夜间视线不佳,甲不能确认逃脱之人的具体身份,但根据身形判断是邻居乙所为。甲气愤不过,在当天清晨对相遇的同村村民指名宣扬,并在自己的朋友圈一对一聊天时说起此事,言明应该是乙偷蟹的。嗣后,甲自己也认为此事不妥,故两天后也在朋友圈内进行了公开说明,并予以抱歉。但乙认为自己并没有偷蟹,甲仅根据自己的猜测就擅自认为是乙所为,并在朋友圈公开发表对乙的不实言论,损害乙在该居住区域的名誉,致使乙在村级居住区域的社会评价有所降低,故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判决甲停止对乙的名誉权实施侵害行为,并对乙予以书面致歉。

案件分析

根据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要确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甲在没有真凭实据的情况下,未能克制自己的情绪,在其居住区域,面对不特定的人群,指认乙实施了偷蟹行为,并在其手机微信上散布不够理智的言论,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乙在该居住区域和相知相识人脉圈的的名誉,故甲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

1、《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许晓燕律师(上海18915762832)说:人们在享受互联网社交便利的同时,应当依法谨慎行使自己的权利。微信用户有权在其朋友圈内正当、合法地表达观点或发表其评论,但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发布内容可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本案判决明确了微信朋友圈作为网络空间并非是“法外之地”,应当严格遵守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和道德底线。

如需法律帮助请联系许晓燕律师1891576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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