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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欠条还款起算大不同

作者:肖灿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337次举报

今天就带大家来看看借款凭证的抬头使用“借条“和“欠条”时,一字之差会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借条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如:

借条

今借李四人民币肆千元整。

张三2015年5月12日

欠条

欠条实际上是双方基于之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仅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双方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

简单来说,就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某款项的债权凭证。如:

欠条

张三从李四处赊买手机一部,欠人民币肆千元整。

张三2015年5月12日

借条≠欠条

单从概念来看,二者似乎差别不大。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二者却相差甚远,必须准确区分!

一、形成的原因不同。

借条的形成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

欠条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劳务、企业承包、损害赔偿等产生的欠款。

二、在未注明偿还日期的情况下,二者诉讼时效期间的起始时间是不同的。

(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未在借条中约定具体偿还日期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并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若债务人拒绝还款,此时债权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拒绝偿还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二)根据最高院的相关批复,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受到债务人所写欠条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这是因为欠条是在债务人应当履行义务而未履行的情况下书写的,在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已经知道其权利处于被侵害的状态。

示例一:

李某向张某借10000万,并出具一张借条“今向张某借现金壹万元。李某,2012年1月1日”,此借条未注明还款期,之后李某一直未向张某催要,2014年2月2日,李某向张某要求还款,张某拒绝还款并认为已过诉讼时效,2014年3月3日李某诉至法院,法院支持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判被告全额还款。

*解析*该借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并非从出具借条之日起算,而是从2014年2月3日,即张某拒绝还款的次日起算,李某2014年3月3日起诉,当然没有过诉讼时效。

示例二:

销售商王某与制衣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结算时,因资金不足,王某向制衣厂出具了一张欠条“今欠**厂货款壹万元。王某,2012年1月1日”。此欠条未注明还款期,之后制衣厂一直未向王某催要,2014年2月2日,制衣厂向王某要求还款遭拒,2014年3月3日制衣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解析*该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12年1月1日起算,2014年2月2日,制衣厂向王某要求还款时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故而法院不支持制衣厂的诉讼请求。

三、举证的难易程度不同。

以上述示例一为例,借条持有人张某凭借条向法院起诉时,因为容易识别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eg:银行的汇款凭证等),张某一般只需要向法官简单陈述借款事实经过就可以了。

以上述示例二为例,欠条持有人制衣厂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则必须陈述欠条形成所依据的事实,即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如果对方抗辩或否认,那么制衣厂还必须进一步提供买卖合同、往来账单之类的证据证明欠条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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