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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不是药神》看海外代购药品的法律风险

2018年07月10日 | 发布者:尹艳瑶 | 点击:44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我不是药神》最近刷爆了干货小哥的朋友圈大家纷纷表示好看、催泪,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豆瓣网友也给出了9.0分的高分电影背后的真实案件也被人们再次谈论2013年,《我不是药神》的原型“陆勇案”就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沅江市人民检察

《我不是药神》最近刷爆了干货小哥的朋友圈
大家纷纷表示好看、催泪,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豆瓣网友也给出了9.0分的高分

电影背后的真实案件也被人们再次谈论
2013年,《我不是药神》的原型“陆勇案”
就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最终决定不起诉

“陆勇案”不起诉决定书结论:
本院认为,陆某某的购买和帮助他人购买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但陆某某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不构成销售假药罪。陆某某通过淘宝网从郭某某处购买3张以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借记卡,并使用其中户名为夏某某的借记卡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但其目的和用途完全是白血病患者支付自服药品而购买抗癌药品款项,且仅使用1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陆勇不起诉。
裁判规则
1.行为人为亲友代购假药并向其加价出售的,构成销售假药罪——历某、刘某生产、销售假药、非法经营、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

2.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擅自销售按假药论处的药品,构成非法经营罪——辛格·普利亚克、张海峰等非法经营案
案例要旨

3.行为人销售被鉴定为假药的“三无”美容针剂的,构成销售假药罪——魏某、高某销售假药案
案例要旨

行为人购买外包装及说明书中未标注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的瘦脸针、美白针等被鉴定为假药的美容针剂,为顾客注射使用的,构成销售假药罪。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4.行为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以重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刑——王辉、徐红德、于洪权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例要旨


5.只能从事经营药品零售的药店以代购为名批发药品并以高于进货价的价格销售的属于无证经营药品批发业务的行为——岑溪县康佳药店不服岑溪县卫生局无证批发药品处罚案
案例要旨

立法观点
一、对进口药品实行审查注册制度
【第三十九条】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我国对进口药品实行进口前的审查批准制度,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进口的药品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有关的质量标准,是否安全有效,以决定是否批准其进口。按照进口药品管理的现行规定,申请进口的药品必须是临床需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品种。
具体来说,须符合如下几方面的要求:(1)获得生产国国家药品主管当局注册批准和上市许可;(2)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和中国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3)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拟进口药品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药理、毒理及临床研究技术资料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应当报送的有关材料;(4)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质量复核与临床研究。在申报进口的药品品种的质量复核和临床研究结束后,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有关的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是国外药品进入中国市场合法销售的法定凭证,没有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而在中国销售的国外药品将被作为假药论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三十九  条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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