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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年11月17日 2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异议人(被保全人):xx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XX充市XX**

法定代表人:吴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保全人:四川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xx区人民中路二段**全兴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韩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四川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xx公司以法院超标的额查封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2018日进行了公开听证。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xx公司称,xx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要求xx公司偿还本金697XXXX0300元及利息(经计算,其主张的债权总额为840XXXX2300元),但法院查封财产已达到227XXXX8211.51元。具体为:北京市xx6xx15xx15xx15xx15xx号面积共计846.35平方米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产)参考总价为345XXXX8072元,土地补偿款XXX元,XX充xx羽绒制品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实缴出资额162XXXX0000元),评估价值为990XXXX1365元,上海xx医院管理有限公司51%的股权(认缴出资额XXX元)评估价值为652XXXX0000元,北京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00%股份的相关报告净资产为240XXXX8774.51元。法院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明显超过执行标的额,对xx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影响。请求撤销(2019)川01民初3688号之一民事裁定及(2019)川13民初5号民事裁定第一项、第四项。

xx公司答辩称:xx公司申请保全的金额为9124万元,本案查封未超标的。具体理由为:XXX公司为案涉房产的第三顺位查封权利人,前两位查封的标的额接近1.4亿元。2.XX充xx羽绒制品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依据其2018年的财务报表显示公司净资产为负300万元。3.上海xx医院管理有限公司51%的股权依据其财务报表显示对应资产不足1500万元。4.土地补偿款是否能够实际执行也无法查证。XXX公司对于查封北京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00%股份的事实没有异议。

听证中,xx公司明确表示土地补偿款是应收账款,目前没有划拨给xx公司或者被人民法院扣划。

经审查查明,xx公司与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XX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xx公司的保全申请,于2019115日作出(2019)川13民初5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查封xx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61315xx1xx15xx15xx号面积共计846.35平方米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产)及北京市海淀区6号面积132.4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二、冻结xx公司在XX充市国土局顺庆分局享有的土地补偿款XXX元;三、冻结xx公司持有的XX充xx羽绒制品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实缴出资额162XXXX0000元);四、冻结xx公司持有的上海xx医院管理有限公司51%的股权(认缴出资额XXX元)。查封、冻结期限三年。本院于2019925日作出(2019)川01民初3688号之一民事裁定,载明:四川省XX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13民初5号民事裁定后,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案号为(2019)川01民初3688号。审理中,xx公司以四川省XX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xx公司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价值不足申请保全标的价值为由,申请对xx公司持有的北京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00%股权采取保全措施。(2019)川01民初3688号之一民事裁定的裁定内容为:对xx公司持有的北京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00%股份予以冻结。

另查明,1.北京市海淀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封登记信息显示,本案对案涉房产的查封属于轮候查封。四川省XX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在(2019)川13022287号案件中对案涉房产进行网络询价,经XX公司、江苏XX公司反馈询价结果,其参考价单价为40796/平方米,总价为345XXXX8072元。

XXX公司提交的成都市xx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xx资评报字[2015]A-00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载明,四川省XX厂资产合计990XXXX1364.93元,评估报告有效期为201542日至201641日。xx公司提交的企业基础信用报告(报告时间为2018114日)显示:XX充xx羽绒制品有限公司2017年度报告中其资产总额为302.82万元,负债总额为581.45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负278.63万元。

XXX公司提交的其于20181月出具《xx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资产出售预案》载明:截止评估基准日2017731日,上海xx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未经审计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366.28万元,采用收益法预估后100%股权的预估值为11500万元。以上述预估值为基础,测算其股东全部权益结果为12800万元,其购买上海xx医院管理有限公司51%的股权交易价格暂定为6375万元。xx公司提交xx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披露的《xx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8月)载明:上海xx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为389XXXX3035.09元。

XXX公司提交的《xx公司关于受赠股权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载明:截止2019331日,北京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资产为267XXXX4942.81元,总负债为XXX.3元,净资产为240XXXX8774.51元。

以上事实,有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企业基础信用报告》、《xx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资产出售预案》、《xx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xx公司关于受赠股权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司》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现对本案查封的财产逐一评述如下:

关于案涉房产。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本案对案涉房产的查封属于轮候查封,xx公司主张案涉房产价值345XXXX8072元的异议理由,因本案查封行为尚未发生查封的法律效力,其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土地补偿款XXX元。该款属于xx公司对XX充市国土局顺庆分局的应收账款,而应收账款的实现受制于实际付款人是否认可、是否具有履行能力以及履行意愿等因素的影响,裁定冻结应收账款不等同于实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该笔财产的冻结数额尚处于不明确的状态,最终冻结金额应当以本院实际扣划、冻结金额为准。xx公司主张冻结土地补偿款XXX元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XX充xx羽绒制品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价值。在双方未能提交查封时间节点及查封期间内XX充xx羽绒制品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价值,且xx公司提交的xx资评报字[2015]A-00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已过有效期的前提下,本院参考其时间节点较近的2017年相关资产数据,其中资产总额为302.82万元,负债总额为581.45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负278.63万元。故xx公司主张本案查封XX充xx羽绒制品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价值为990XXXX1365元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认可。

关于上海xx医院管理有限公司51%的股权价值。xx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披露的《xx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显示:上海xx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净资产为389XXXX3035.09元。故本院查封的上海xx医院管理有限公司51%的股权价值为389XXXX3035.09×0.51=198XXXX6047.9元,本院予以确认。xx公司主张查封的上海xx医院管理有限公司51%股权价值为652XXXX0000元,本院不予认可。

关于北京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00%股权价值。xx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截止2019331日,北京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00%股权价值240XXXX8774.51元。因xx公司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且《xx公司关于受赠股权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载明的时间节点2019331日与本院的查封时间相近,故xx公司主张查封北京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00%股份价值为240XXXX8774.51元,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本案查封的xx公司财产未明显超过申请保全的金额,xx公司主张本案超标的额查封的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xxxx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明x

审判员  杨x

审判员  王x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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