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帮朋友转一笔钱、收一笔账,或者低价买一部来路不明的手机,最多只是“占点小便宜”。但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这类行为可能触及《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罪针对的不是上游犯罪本身,而是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行为。
根据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的“两高”司法解释,“其他方法”已经涵盖提供资金账户、转账结算、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有价证券、跨境转移资产等行为。也就是说,借出银行卡接收赃款后再取现、转走,或者频繁替他人代收代付,都可能被纳入打击范围。
这个罪名最关键的是“明知”。法律上的明知既包括确实知道,也包括根据交易价格、账户异常、对方回避来源说明、获利明显异常等情况,应当知道财物可能来自犯罪。 例如,明显低于市场价收购无发票、无包装的高档手机,或者账户多次被风控仍继续协助转账,都可能被认定为主观明知。
量刑上,该罪分为两档: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普通上游犯罪,掩饰、隐瞒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并具备多次实施、拒不配合追缴、造成较大损失等情形的,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需要区分的是,如果事前与诈骗、盗窃等上游犯罪人通谋,约定事后帮助转移赃款,可能不再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理,而是被认定为上游犯罪的共犯,量刑通常更重。 因此,面对“借卡走账”“帮忙收款”“低价收物”等请求,务必核实来源,守住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