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受理法院:福州市连江县法院
案号编号:(2015)连民初字第2449号
案情简介:邱某与林某贞结婚多年,生育女儿林某心。邱某与林某贞在2010年离婚,双方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位于连江县某处房产归女儿林某心所有,而后办理离婚手续。后女儿林某心逐渐长大,多次要求父亲林某贞办理上述房产过户手续,但林某贞以各种理由推脱并强行霸占该房产。无奈之下,林某心委托柯律师办理该案件。林某贞收到诉状后,随即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撤销上述房产的赠与。
律师分析:本案争议焦点是林某贞能否撤销他与邱某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中将共有房产赠与女儿林某心的条款。鉴于《离婚协议书》是林某贞与邱某为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以及离婚后处理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问题而订立,是基于婚姻家庭的身份关系所订立的协议,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所作的财产处理,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构成离婚协议的整体,密不可分,关于房屋归子女所有的约定依附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带有身份关系性质,不同于单纯的财产赠与。为此,该条款约定的赠与是属于不可撤销的,作为受赠方林某心有权要求父亲林某贞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由于上述房产尚处在按揭还款,在未还清欠款情况,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本案经办法官对于原被告双方多次调停,被告林某贞以现金形式向林某心作出补偿,房产仍归林某贞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