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唐晓峰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10日 2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4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主体工程劳务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昆明市石林县西城区某一项目的内外墙抹灰、外墙脚线、屋面找平层、室外散水、化粪池等工程分包给原告进行施工,承包形式为包工不包料,具体费用按照最终建筑结算面积以每平方米83元单价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姓名施工,2016年11月29日双方进行了验收结算,工程款总计60余万元,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尚欠原告20余万元。原告催要多次,被告一直推诿不负,无奈原告走法律途径解决。
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被告田X签署了承诺书,在一审诉讼中,连同公司及田X一并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主张涉案工程未经验收,且存在质量问题,向法院提交申请进行质量鉴定,法院并未准许,其他各种理由主张不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因为本案双方已经进行了结算,签署了工程量清单,被告主张质量不合格、不应当支付欠款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常理,法院并未支持其质量鉴定的请求,最终判决公司及田X承担付款责任,两被告不服进行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