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实施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一人公司诉讼中的举证准备
(一)提供年度审计报告 1.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是法律规定的一人公司应当承担的义务。故,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法院将一人公司是否制作年度审计报告作为公司和股东财产是否独立的重要依据,甚至是前提条件。 2.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生效案例,仅能反映公司的负债及利润情况而不能反映公司与股东的财产走向情况的《审计报告》,不足以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 (二)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专项审计报告是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财务报表、特定项目或业务活动进行审计所形成的书面审计报告。如果一人公司股东没有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审计报告,则股东可以制作专项审计报告证明其财产与公司独立。 (三)提供银行流水、交易明细、合同等资料 在日常运营过程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之间发生的交易,应保存交易流水,各项收支均留存相关交易背景资料。如发生诉讼,可以提供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银行流水、交易明细、合同等资料。 一人公司日常经营中的风险隔离措施要点
为避免股东财产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混同,导致承担连带责任,建议提前采取如下措施: (一)确保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有清晰的分界线。公司的所有经营收入和支出必须通过公司账户进行,避免与个人账户混用。 (二)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如果存在股东与公司间账户混用、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等情况,股东应能够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并保留所有与公司财务相关的原始记账凭证、银行明细等,以证明这些资金往来是合法且合理的。 实务经验总结
1.应提交完整、连续的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或者股东与公司往来专项审计报告,无论是会计年度审计报告还是专项审计报告,均应载明股东与公司之间资金往来的金额和明细,做到账目明晰、独立核算。此种情况下,可以视为股东初步完成了举证责任。 2.如股东不能提供完整、连续的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则需要提供公司完备、连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账簿,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据上述财务账簿对公司财产独立性进行专项审计。 3.无论提供哪种类型的审计报告,其内容均应当完整、连续地体现出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独立性,否则即便提交了上述审计报告,也不能视为完成了财产独立性的举证责任。如果股东的举证无法达到上述要求,则视为不能证明股东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01 法 条 链 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3条第3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8条第1款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