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刘某甲于2022年9月入职被告某公司,担任销售部销售经理。在职期间,某公司长期、多次拖欠刘某甲工资。经双方结算,某公司先后出具《承诺书》及《员工工资确认单》,确认欠薪事实并承诺支付,但仍未履行。2024年10月,刘某甲被任命为营销经理兼办公室主任。2025年9月30日,因公司存在区别对待且持续拖欠工资的情形,刘某甲通过短信正式提出离职,并于同年10月12日向某公司邮寄《被迫离职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随后,刘某甲申请劳动仲裁,某仲裁委员会以主体不适格等为由不予受理。刘某甲遂委托潘伟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及其唯一股东刘某乙连带支付拖欠工资15.6万余元及经济补偿2.9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某公司拖欠工资的具体金额及是否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第二,被告刘某乙作为公司股东,是否应当对上述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公司辩称不存在被迫离职且不应支付经济补偿,对欠薪金额要求核对,并认为连带责任与股东无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欠付刘某甲工资共计14.9万余元事实清楚,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因某公司长期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刘某甲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2.4万余元。关于连带责任,某公司在涉案债务产生期间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刘某乙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依法应对该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刘某甲工资14.9万余元及经济补偿2.4万余元;刘某乙对其中工资9.8万余元及经济补偿2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价值】
潘伟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劳动争议与公司法交叉领域的法律适用。在证据组织上,指导当事人收集并固定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及《工资确认单》,夯实欠薪事实。在诉讼策略上,巧妙运用《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成功突破公司有限责任屏障,促使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极大提升了胜诉权益的实际兑现率,有效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潘伟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