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细情况
被告周某与被告熊某雨是合伙关系,原告是二被告的供货商。2022年9月5日至2022年6月3日期间,原告向二被告供应服装,二被告就每笔未能及时支付货款的订单出具欠款条,每张欠款条上均有被告周某或被告熊某雨签字。2022年12月25日前,被告周某向原告支付了27000元货款。2022年12月25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欠条,载明:“甲方(收货方)为被告周某、乙方(收货方)为被告熊某雨、丙方(收货方)为被告罗某、丁方(供货方)为原告李某成。从2020年9月17日至2022年6月3日止,甲乙丙共欠丁方李某成货款256171元。经甲乙丙协商自愿承担如下:甲方自愿承担126702元,乙方自愿承担51234元,丙方自愿承担51234元。”甲方和乙方在欠条上签字。被告罗某未在欠条上签字。
2、该案中欠条是我给原告草拟,原告让被告签署,因此两被告承担了连带责任,对于此类经济纠纷案件,建议在起诉前做好证据收集工作。
潘伟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