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16 13:26专家
作者: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隋洪明律师
近日,一篇《清华教授爆贪污的帖子在网上广为流传,帖子的语言应该不是法律人所写,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却足以引起法律人的深思,因为,卓有成就的科学家以及一批科研工作者由于不懂法律或者由于司法机关的问题而身陷囹圄的已非个案,其中的教训无不令人唏嘘。反思其中的是是非非,厘清法律适用的曲直对错,对于正确处理类似案件,塑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与科研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尽可能还原事实真相,做到客观分析相关法律问题,笔者研究了“关注付林案公众号”,阅读了付林的代理律师撰写的两次《取保候审申请书》,比较全面的了解了案件的全部内容,形成的基本判断是,此案是由一系列错误铸成的悲剧。
首先,办案机关的指导思想与具体行动错误。没有经过审判,笔者无法断言付林有罪还是无罪,但从案件经过两次退侦、延期侦查、两次取保候审不被批准的过程看,办案机关的指导思想与具体做法错误明显。从法律上说,“两次退侦、延期侦查、两次取保候审不被批准”没有任何问题,司法机关没有违法之处,都是按照法律程序在做,当事人也是“哑巴吃黄连”,但是,“两次退侦”,说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有疑点;“延期侦查”,说明侦查机关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内将案件查清,没有查清的原因确实是因为案情复杂,还是别有隐情,甚至有意拖延,值得怀疑;“两次取保候审不被批准”则更让人不能理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付林作为清华大学的教授,卓有成绩的科学家,“太阳底下最光辉职业”的人民教师,取保候审会有什么社会危害性?由于资料所限,笔者无法知道司法机关是否就不批准取保候审给予的答复以及答复的理由是什么,如果没有答复,司法机关本身就存在违法行为,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如果司法机关有答复理由,恐怕任何理由也无法让人相信,付林被取保候审会造成社会危害性。所以,问题的根源是司法机关的指导思想出了问题,至于为什么指导思想出了问题,别人不敢推断,恐怕只有少数人知道了。
其次,科研制度与政策出了问题。一直以来,在体制思想的指导下,科研人员的劳动不被承认,一方面,认为科研资金是国家的,事前编制预算,事中执行预算,事后进行结算与审计,而且,事前、事中、事后都要经过层层审批,如果有一项不符合规定,就是违规,情节严重的就是违法,甚至构成犯罪,责任都要科研人员承担;另一方面,在支出项目中没有劳务支出项,不能有劳务资金,科研人员的巨大付出不能从项目中得到经济支持。尽管国家已经意识到了制度与政策的不合理性,为了解决科研人员项目经费管得太严太死,经费使用审批程序繁琐,劳务费难以支付等问题,2016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做出了较大的改革,但没有溯及力,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只按照当时的规定,2017年7月21日《中国青年报》用一个整版谈“科研经费”犯罪问题,付林案、山东大学教授陈哲宇案、浙江大学教授陈英旭案以及浙江大学副校长储建案等都是类似问题。
最后,付林自身的问题。在付林教授身陷囹圄之时,还要说付林教授自身的错误有些不合时宜,但付林教授的问题不是付林教授个人的问题,而是一批科研工作者、专家教授的问题,为了不让更多的令人尊敬的科研工作者不重蹈付林教授的覆辙,必须直言。从事情的来龙去脉看,付林教授至少存在以下问题值得反思:一是法律意识不强。这几乎是所有非法律人士的通病,认为法律是离自己很遥远的事情,一直让朴素的“人之常情”思想支配着自己的行动,对于自己可能触犯法律的可能性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二是不该与不合适的人做事情。“道不同不相为谋”,付林教授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宁得罪君子,不得罪小人”没有深刻参悟,终被小人所害,只是付出发代价太大。三是不该分心搞经营。做科研和搞经营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科研人员搞经营办公司既浪费了精力,也往往不能把事情做好。专业的事一定要由专业的人做,经营的商业思维与科研的创造思维难以有机融合。科学家的天地在科学领域,脱离了自己的研究领域是对资源的浪费,付林教授不自觉地陷入了“全能”的误区。
总之,付林案是当前我国当前现实的缩影,应引起各界的高度重视与反思,优秀人才是国家栋梁,法律的真谛是要追求公平正义,执法者应坚持法治理念,为国谋,为法谋,为才谋,切莫以法治的名义破坏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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