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洪明教授博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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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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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商标侵权案的启示

发布者:隋洪明教授博士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9日|分类:知识产权 |3812人看过

王老吉”商标侵权案的启示

隋洪明

  1. 案情简介

1997年,广药集团与加多宝的母公司香港鸿道集团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合同规定,香港鸿道自当年取得独家使用“王老吉”商标生产销售红色纸包装及红色铁罐装凉茶饮料的使用权。后香港鸿道成立加多宝公司负责王老吉在内地的生产和经营。2000年,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签署合同,约定其对“王老吉”商标的租赁期限至2010年5月。该商标租赁合同显示,广药集团向香港鸿道收取的商标使用费十年间仅从450万元/年增加到506万元/年。2002年11月,双方签署了第一份补充协议,将租赁时限延长至商标续展期限2013年。加多宝从2002年开始大笔投入品牌推广。2003年6月,双方签署了第二份补充协议,约定将王老吉商标租期延长至2020年。2005年7月广药集团原总经理李益民因受贿被判处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为15年),此案曝出鸿道集团董事长在续签“王老吉”合同中,曾向李益民贿赂300万港币。这起商业贿赂也成为日后王老吉商标争夺的焦点所在。广药方面认为,李益民是在收取鸿道集团贿赂后才签署补充协议,广药认为此补充协议无效,商标租赁期限应于2010年5月到期。2010年5月1日,鸿道集团租用王老吉商标到期,广药集团曾数十次与鸿道集团联系,对方均未给予回应。2010年8月30日,广药集团向鸿道集团发出第一封律师函,但是对方一直未给予回应。2010年11月,广药集团在人民大会堂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经第三方评估,广州药业旗下的“王老吉”商标评估品牌价值为1080.15亿元,成为中国目前第一品牌。会上以“广药王老吉,中国第一品牌”为主题,展示了红罐王老吉产品及销售数据。在新闻发布会上广药集团多次提及“汶川大地震王老吉捐款1亿元”等。 红罐王老吉所属的加多宝集团发布声明称,拥有绿装王老吉的广药集团借用红罐王老吉的销售数据,其实两家企业毫无关系;而广药集团在发布会上宣传红罐王老吉捐款等善举,则是对慈善行为的亵渎和歪曲。由此,王老吉“红绿之争”被踢爆。2011年3月,广州医药集团召开了“2010年集团上市公司业绩新闻发布会”,广药证实将延续王老吉商标许可的模式,目前已经与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实质合作。据了解,广药已推出健康养生类食品——王老吉固元粥与王老吉莲子绿豆爽。这是广药集团在1997年将红罐王老吉商标授权给加多宝集团后的又一次授权。2011年4月,针对广药又宣布授权广粮实业生产“王老吉”固元粥和“王老吉”莲子绿豆爽,加多宝召开媒体见面会回应称,广药此举是借王老吉商标进行盲目多元化。加多宝拿出侧面证据强调,广药集团实际上是无法授权给广粮集团生产王老吉品牌粥类产品的,原因是该品类的商标已于2009年由名为“王付生”的自然人申请注册。由于鸿道集团一直对广药认为租约到期要求重新协商的诉求不予回应,根据当时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所约定的解决纠纷方式,2011年4月26日广药集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1年5月王老吉商标案立案,确定当年9月底开庭;后因鸿道集团一直未应诉,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关于“王老吉”的商标使用权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开庭时间一直推迟至2011年12月29日。双方争论的焦点是,时任广药集团领导的李益民受贿后续签的王老吉商标租约十年合同是否有效。当日经过5个小时的讨论,没有任何结果公布。2012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2012年5月27日,加多宝在其官网发出声明: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此前商标案裁决,并以该裁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为由,于2012年5月17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销该裁决的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亦已依法立案。 6月3日,一直运营绿色利乐包装王老吉的广药集团正式推出红色罐装王老吉凉茶。两版红罐王老吉外包装相似度非常高。罐身尺寸基本一致,都采用深红色,印刷图文相似,最大的不同便是“广药集团专业出品”的字样,与“加多宝出品”形成有意的差别。加多宝称广药推出红罐王老吉为侵权,决定起诉。6月21日,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加多宝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询问。加多宝相关负责人表示,王老吉商标案的审理程序及证据使用均存在重大问题,“法院应依法撤销此裁决”。7月4日,广药集团两家代理律师事务所召开媒体沟通会正式宣布,针对市面上存在的大量有“王老吉”字样的非广药集团授权生产的凉茶,广药集团全面启动法律诉讼程序进行维权,目前加多宝公司和侵权王老吉凉茶的销售商已经被广药集团告上法庭,并获得立案受理。7月9日,广药集团两家代理律师事务所再度召开媒体沟通会,宣布广药集团已经向法院起诉加多宝凉茶侵犯王老吉知名商品装潢权,并获立案。广药集团代理律师、广州明镜律师事务所刘洪波在会上强调,“王老吉”知名商品和特有装潢是合为一体而不能人为剥离,都归“王老吉”品牌所有人广药集团持有,无须向商标和外观专利要进行登记和专项申请。7月13日,加多宝在北京举行见面会,向媒体出具一份未公布过的《商标许可协议》。加多宝强调“独家”生产和销售红罐、瓶装王老吉的权利,期限是从2003年1月20日到2013年1月19日,目前加多宝使用王老吉商标尚在有效期。7月16日,北京一中院就鸿道(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申请作出裁定,驳回鸿道集团提出的撤销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4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该裁定为终审裁定,暂时为广药集团和加多宝的“王老吉”商标争夺案画上了句号。

中国商标第一案——价值1080亿的“王老吉”商标合同争议案在历时380多日后最后以广药胜诉告终,鸿道将被停用“王老吉”商标。

  1. 法理分析

  1. 王老吉商标权的归属

王老吉商标权的权属是明确的,王老吉商标最早由广药集团注册并持有,1997年,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授权 香港鸿道集团使用授权的范围是在内地生产红色罐装和红色瓶装王老吉凉茶。虽然后来两家企业又签署过两次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已经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以贿赂手段确定,签订人也已被司法机关处理,因此,两份补充协议无效,商标租赁已于2010年5月1日到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判定《“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两份协议无效,鸿道集团(加多宝母公司)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商标所有权应归广药集团所有是完全正确的。这一观点也得到了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的确认。

(二)商标所有人与使用人利益关系的平衡

加多宝集团经营“王老吉”商标多年, 投入了大量资金与广告宣传,才在中国乃至国际市场上形成一定规模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加多宝公司创造的商誉属于无形资产 ,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王老吉”商标被许可给鸿道集团使用的时候, “王老吉”这一商标只是地区性的品牌。然而鸿道集团与加多宝集团斥重资将“王老吉”这一品牌包装、 定位、 营销,从而使“王老吉”这一商标

在短短十几年之间成为中国饮料的第一品牌,在这个过程中鸿道集团和加多宝集团对于“王老吉”商标的商誉积累和品牌发展可谓贡献巨大。我国现行商标法并没有对商标专用权持有者是否有权追索被许可商标的品牌价值增值部分作出相关规定, 而且也没有对于商誉权有过立法保护。但是,我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 “民事主体所进行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守具体的民法规范,还要遵

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当商标注册人和商标使用人在利益出现冲突时, 适当参考物权法添附制度中的加工规则,并结合商标无形资产的特性作出处理。当商标注册所有人和商标使用人双方就商标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时,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商标所有人如果受领商标的增值利益,则在所得利益范围内对商标使用人进行合理的偿还费用责任。如果商标所有人造成商标所有人损失的,虽然商标在客观上有增值利益,但商标使用者也应当负赔偿责任。

  1. 裁判启示

  1. 完善商标使用许可制度

    自商标许可制度诞生,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已成为注册商标的重要利用方式。一般而言,商标许可合同终止以后,被许可人停止使用商标,商标商誉归许可人所有。但许可过程中,被许可人有可能为维系商标价值与商誉,投入人力、物力,造成商标价值与商誉的增减。我国现行商标法只是对商标专用权进行直接保护,而对于特殊情况中受到损害的商标使用者而言,商标法却没有提供直接的法律救济依据。

  2. 当事人双方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应对可能出现的后果做出明确的约定

    “王老吉”商标之争中, 既然我国现行商标法没有对是否有权追索被许可商标的品牌价值增值部分作出规定和解释, 鸿道集团与加多宝集团关于追索增值部分的请求应当根据民法中的公平原则给予支持, 保护商标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合理性。在法律实务中, 对于一个品牌增值部分的计算方法,还是对于贡献程度的界定等问题都是非常复杂的,法律一时难以做出完备是规定,这就需要当事人或律师对于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测与评估,在合同中做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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