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女员工小艺与某库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了两次劳动合同。2018年7月27日合同期满,小艺继续在某库公司工作。2019年4月,在公司人事的调整下,小艺的工作时间调整为三班倒的值班制度。同年6月,公司以小艺在工作时间打瞌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小艺,并拒绝支付赔偿金。小艺遂向劳动仲裁局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裁决某库公司支付小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146元。某库公司不服裁决,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无需向小艺支付赔偿金。香洲区法院审理后判决某库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属违法解除,应向小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某库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某中院。
某库公司诉称:
小艺于2019年6月3日、7日等4天的凌晨分别睡了6分钟、8分钟、28分钟及6分钟。此举已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故以此为由主张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向小艺支付赔偿金。
小艺辩称:
某库公司安排其值夜班是刻意为之。
此前公司刻意安排一批工龄较长的老员工值夜班,并以他们在值班期间睡觉为由予以辞退。公司辞退一批老员工后,在既未和小艺进行任何协商、也未了解小艺身体状况的情况下,即开始安排小艺值夜班,继而以小艺上班睡觉为借口恶意解除与小艺的劳动合同。
小艺称自己从未有过长时间值夜班的经历,结合自己打瞌睡时间均发生在凌晨4时至5时左右且时间较短可知,打瞌睡系正常生理需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库公司是否应向小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其对全体劳动者进行管理和奖惩的依据,对用人单位加强内部劳动管理、保证正常的劳动秩序确实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制订程序均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适用规章制度行使单方解除权时要兼顾情理,考虑合理性问题。
根据某库公司提供的监控录像光盘,小艺虽然有值夜班时在停车收费亭内打瞌睡的情况出现,但该违纪行为均在夜间车辆出入较少的时段发生,并未影响其所在岗位职责,并未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管理秩序;且考虑到小艺处于妊娠初期,属特殊的生理阶段,上述行为有其身体客观原因。
某库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具合理性,属违法解除。
综上,某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库公司应依法向小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经核算,小艺入职某库公司满7年,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439元,某库公司应向小艺支付赔偿金48146元。
案件思考
判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除了要考虑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问题,还要审查规章制度适用的合理性,后者可以结合劳动者行为发生环境、对企业生产秩序的影响程度、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
本案中,小艺偶打瞌睡的行为并未影响当值时的岗位职责。同时,根据小艺提交的医院治疗记录,小艺确实存在妊娠初期的情况,故小艺在夜班当值偶有打盹也属特殊阶段的生理需求,其违纪情况尚不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应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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