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涛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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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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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老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发布者:魏涛主任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395人看过

刘某,是一位85岁的患病老人。刘某与配偶马某(已死亡)育有一女马英(已死亡)。2006年,刘某夫妇居住的积储里9号楼要拆迁,因两位老人行动不便、年事已高,故委托女儿马英代为购买房屋,并明确要求房屋要登记在刘某夫妇名下。因当时的拆迁款尚未下发,刘某夫妇的积蓄不足以支付全部房款。故刘某夫妇多方向亲友筹集资金,最终得以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后拆迁款下发后,刘某夫妇已将全部欠款清偿。2008年初,刘某夫妇乔迁新房。2010年拿到房本后,刘某夫妇发现房屋产权证上的所有权人是女儿马英,立即要求女儿马英将房屋变更至自己名下,女儿也愿意配合。但是受到此事打击,马某病重去世,全家人都在为此事操劳,就将房屋过户事宜搁置。2016619日,女儿马英突患不治之症离世,房屋过户事宜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20161214,马英的丈夫和儿子起诉,主张涉诉房屋属于马英的遗产,要求依法分割涉诉房屋。涉诉房屋是刘某夫妇使用一辈子的积蓄所购,该房屋自2008年起就是刘某夫妇的唯一住所,现刘某年事已高又身患重病,刘某对于起诉行为实难接受。为了保障自己老有所依,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某来到我所寻求法律帮助。在前期咨询阶段,我所为刘某全面分析案件走向,基于信任和对业务水平的认可,刘某委托我所担任贰审诉讼代理人,我所指派安静律师为主代律师。

随着近年来房屋价格的急速增长,刘某案件是目前社会背景下存在的典型案例,通常情况下律师和法院多注重房屋产权登记公示效力,着眼于房本所有权人是谁,就将房屋认定为谁名下的不动产,这种简单的认定方法无疑侵害实际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自案件立案以来,法院考虑到是家庭内部矛盾,多次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但是马英的丈夫和儿子恶意曲解事实原貌,无视亲情,淡漠亲情,提出两个调解方案:一是要求立即分割房屋,刘某立即搬出房屋,不给老人提供其他住所;二是将房屋留给老人居住至死亡,让刘某立即支付其200万元。此两种调解方案深深伤害了刘某的感情,遭到老人的断然拒绝。

至此案件面临开庭诉讼的唯一解决方法,我所接手案件以来,全面了解案情,了解刘某的诉讼目的,通过全案分析,我所归纳该案件两个难点:一是房本记载的权利人是马英,且壹审法院已经依据不动产登记公示效力原则认定房屋的权利人是马英,但是我所认为应该全面结合证据认定房屋是刘某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我所的观点最终被贰审法院采纳;二是马英已经死亡,相关案件事实无法核实,关键证人证言缺失,给本案取证工作造成很大阻碍。

针对以上两点,安静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思路、解决方法和法律依据:

一是向法院提交刘某夫妇借款买房的全部证据,包括借款人情况说明、马某银行存款清单、马英手写还款明细单、马英存款业务回单等借款买房的证据,以还原刘某夫妇借款买房事实。

二是向法院提交刘某夫妇向开发商买房的相关手续,包括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款专用收据、房屋不动产权证等,以证明所有买房证据均在刘某夫妇处,马英的丈夫和儿子均不知情,不符合老百姓买房的常理。

贰审法院对刘某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举证规则,刘某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主张。首先,对于购房款的出资事实,刘某已经提交证据证明马某银行账户多次取款记录能够与马英的账户出入款项纪录相互对应,能够证明购买房屋出资房款的出处。而马英的丈夫和儿子对于购房款的出自来源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其在庭审中所作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将房款支付给开发商的陈述,与在案证据开发商开具的款项收据记载不符合。其次,刘某提交的马英生前手写还款明细单,证明刘某夫妇确认了拆迁款下来后,刘某夫妇已经连本带息全部偿还各位出借人的款项金额,马英的丈夫和儿子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证据效力。结合壹审期间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在案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证明房屋实为刘某夫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

   最终,贰审法院支持我所的观点,认定房屋实为刘某夫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房屋不得作为马英的遗产进行分割。此判决结果得到刘某及其家属的肯定和好评,维护了一位老人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天津三月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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