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涛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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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天津三月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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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心于法律援助,为弱者伸张正义

发布者:魏涛主任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1日|分类:法律顾问 |6380人看过

20102月,石某被天津市某医院门诊诊断先天性脊柱侧后凸畸形并入院治疗。20103月,石某在全麻下进行后路半椎体切除、全椎弓跟螺钉矫形内固定术,术中第二次唤醒实验发现病人双下肢足、踝不能活动,即刻给予激素治疗,20104月出院时情况仍未改善并造成下肢功能障碍。石某入院时年仅12岁,该次手术失败引发的后续治疗需要高额费用,其父母都是农民,仅靠务农为生。这次手术失败给其家庭造成了沉重的打击并带来了严重的经济负担。石某的父母认为该医院存在过错,手术是医疗事故。

法援中心指派我所李宏贺律师担任石某的援助律师。接到指派后我所律师及时与石某的母亲取得了联系,了解案件情况。在我所律师介入之前,石母就已经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正在等待鉴定结果。石母希望医院赔偿40万元。

20127月鉴定结论出来之后,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石母认为天津的鉴定机构袒护院方,不信任该鉴定中心,不愿再做鉴定,也不愿提起诉讼,想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我所律师反复与涉案医院进行沟通,同时有记者对此事件进行了报道,最终使院方同意去北京鉴定。20128月,医患双方到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医疗过错和参与度鉴定及石某的伤残鉴定。201211月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涉案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参与度40%;石某符合五级伤残。

基于该鉴定结论,我所律师和石母进行沟通,计算了院方应赔偿的数额,并向其解释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了调解方案。2013年3月,经天津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涉案医院赔偿石某248154.93元。因石母一直希望石某经治疗后能够康复,在医调委调解时就没有涉及残疾赔偿金、精神赔偿金。至2013年4月,石某经康复治疗未见好转,石母遂主张残疾赔偿金、精神赔偿金及今后的康复费。经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石母和涉案医院达成调解协议,涉案医院赔偿石某残疾赔偿金、精神赔偿金及今后的康复费用共计12万元。2014年6月,石母从河西区人民法院领到了涉案医院赔偿共计12万元。

经我所法援律师李宏贺的积极协调下,本案当事人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得到了应有的赔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文章来源:天津三月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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