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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破产管理人调查令制度

作者:谢兴旺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1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1930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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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出台,破产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破产案件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找到债务人的资产,而债务人的资产常常分布广泛,隐藏很深,需要管理人查找资产线索,并核实确定。现阶段法律对破产管理人调查令这一块还是属于空白,实务中管理人去核实债务人资产线索需要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然后再拿调查令去核实资产线索。在申请调查令阶段会形成一个时间差,对于分秒必争的管理人来说,这是不应支付的成本。本文,笔者将从管理人法律地位,有关调查令的法律规定,管理人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阐述破产管理人调查令制度。

一、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是指破产管理人与其他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关于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问题,理论上有不同观点。德国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理论学说,共有五种观点,即破产人代理说、破产债权人代理说、职务说、机关说和中性说。日本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理论学说分为代理说和职务说两类

笔者认为破产管理人是在法院的指导、监督下开展破产工作的,依破产法规定执行职务的独立主体。破产程序属于司法程序,破产案件由法院主管,破产程序开始、进行和终结等各关键环节和重大事项,均需要由法院作出裁决,但对破产事件的处理,并非是由法官依职权单独完成的,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中,需要成立专门的机关辅助法官处理破产事务。这种专门的机关理论上是由精通商务和法律的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的管理人组成并协助法院处理破产案件的具体事务。因而,管理人对破产事件的处理必须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法院只有为了推进破产程序,促使管理人更好地配合,在必要的时候才会做出指示;只有在管理人违反正常履行职务的义务时,如管理人的工作做得不到位、出现事项的遗漏、疏忽或者懈怠、预定的任务未完成等,法院才会采取监督措施。

二、有关调查令的法律规定

现阶段,中国没有规定破产管理人调查令制度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但是对调查令制度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主要为:

1、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律师对其不能自主调查收集的证据,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要求,人民法院就应该配合调取证据。

2、2015年,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书面提出有关申请时,办案机关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口头答复。”最高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规定:“依法保障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调取证据。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官应当准许”。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在调查取证上,除了法官到现场调查取证外,还可以积极探索利用调查令、书面通知持有证据的单位提供证据等多种手段,补强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要的证据。另要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作用,以利形成司法判断”。

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试行)》。“应当由当事人举证,但该证据为他人所控制而致使当事人难以自行调查收集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待取证据与争执事实相关联的初步依据或者进行合理陈述。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所申请调查的证据与案件中的争执事实确有关联或者为证明案件事实所必需的,法院可以下达针对证据持有人的调查令,证据持有人应当根据调查令提供有关证据。拒绝执行调查命令的,以妨害民事诉讼予以处理”。

5.《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三条实行调查令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或在案件执行阶段,经当事人申请,由法院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签发调查令,指定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证据”。

三、当前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的履行职责遇到的问题

管理人的目标是审理好破产案件,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并符合社会目的。管理人在勤勉尽责、忠实的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调查取证难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管理人在持执业证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去有关单位调取证据时,往往会被有关单位直接拒绝或者推脱,原因在于管理人并非国家机关,其行为对于有关单位并没有强制性,单位不配合亦不需承担任何法律后果。而法官持法院相关文件去调取时,有关单位一般都会囿于司法权威予以配合。因此管理人需要调查取证,往往都需要先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然后持调查令去相关单位取证。但是,现在人民法院还没有独立的庭室专门负责审理破产案件,破产案件往往都是分配给民庭的法官审理,这就有可能导致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手头上的民事案件与破产案件相冲突。比如,管理人千辛万苦才发现债务人财产线索,因其他单位不配合,需要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但是承办法官忙于审理民事案件没能及时向管理人出具调查令。延误的时效可能会导致债务人财产流失,债权人利益受损。

四、对破产管理人调查令制度的一些思考

前面已经论述了破产管理人是法院破产工作的助手,辅助法官处理破产事务。为了管理人能够高效,便捷,安全的处理破产事务,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破解管理人调查取证难的难题。

(一)建立备案登记制度

法院在指定管理人的同时,向管理人签发一部分的空白调查令。当然这里的空白只是空出协助调查单位、调查事项、律所指派人员、签发日期等几个部分。并且要做好这些空白调查令的备案登记工作。管理人要将每一份调查令的用途、接收单位及时的报告给法院,接受法院的监督。对于用不到的调查令也要交还给法院处理。

(二)通过法律文书形式,赋予管理人一定的强制力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笔者认为,法律赋予了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但是因为没有强制力而对单位没有威慑力。那么法院在指定管理人的同时可以通过法律文书的形式赋予管理人一定的强制力。当相关单位不配合调查取证的时候能够通过司法手段,维护司法权威。

(三)加快出台破产管理人调查令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随着我国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经济新常态的建设已经取得重大进展。破产相关案件的数量急剧攀升。但是,涉及破产管理人调查令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还处于一片空白。笔者认为,相关立法机关要尽快出台管理人调查令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破产案件中,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找出破产企业的资产,如果破产企业没有资产或者资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该破产案件会直接终本。实务中,许多破产案件都是停业多年,找不到或很难找到以前该公司的管理人员或财务账册,这直接导致管理人接手该公司非常困难,找出相关资产更是难上加难。我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北海冠奇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奇公司)就是在停业三年后,债权人才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管理人接手的时候,冠奇公司早已经是人去楼空。破产清算也讲究时效性,对于冠奇公司这类的案件,管理人需要大量的调查取证。管理人虽是辅助法官处理破产事务的助手,但其文书并没有强制力。我国法院针对民事诉讼中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通知或省高级人民法院出规定的方式解决的。管理人调查令也可以通过这种形式来解决现实中管理人调查取证难的问题。不过这些都是治标的方法,完善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使管理人调查令制度有法可依,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五、结语

法律具有滞后性,法律的发展需要依赖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每年都是正增长,淘汰落后产能,优化资源配置的社会格局下,一大批企业逐步退出历史的舞台。目前,虽然我国有关破产法律法规尚未健全,管理人调查令制度尚属于空白,但是破产事业大有可为,相信经过多方努力,破产法律法规会更完善。

 


谢兴旺律师,男,中国致公党党员,2017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联系电话:18376179827、18176097312。自...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北海
  • 执业单位:广西桂三力(北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520********4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破产清算、交通事故、侵权、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