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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提醒:发生交通事故,这9种情况不能“私了”!

发布者:臧燕妮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7日|分类:交通事故 |198人看过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以上共9种情形:①死亡;②伤人;③无驾驶资格;④酒毒药;⑤运客严重超员超速、⑥无牌假牌、⑦不能移动、⑧有人离场、⑨有人故意。

  处置要求是:①保护现场;②立即报警;③疏散人员,不移动车辆(因为要保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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