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燕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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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侵权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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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也有人身损害,怎样获得赔偿,又如何免除损害的继续发生?

发布者:臧燕妮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5日|分类:人身损害 |539人看过

案例简介:

安某2004年2月够买某小区的房屋,2005年1月入住。由于其居住房屋的地下一层是水泵房,从此安某家里水泵噪音就没有停止过。多次要求房屋所属某房产公司进行整改,一直没有成效,由于噪声问题,安某及妻子尹某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脑供血不足,神经衰弱等,其妻子尹某为此还得了躁狂症。安某的儿子也经医院诊断入住房屋以来出现头痛、失眠等现象。一家三口为此花去了5321.34元医疗费。鉴于此噪声污染给自己带来了极大损害,2007年5月,安某一家要求某房产公司赔偿医疗费5321.34元、误工费7342.56元、交通费345元、噪声费30000元,精神损害费100000元,噪声检测费1025元。一审法院依法最后判定某房产公司赔偿医疗费5321.34元、误工费7342.56元,精神赔偿损害费50000元,噪声费12000元,噪声检测费1025元。判决赔偿后,安某家水泵房依然噪声不停,给安某一家继续造成困扰。

律师解答:

本案从判决情况来看好像大部分诉讼请求得到了支持,案件是胜诉了,但实际作为受害人,存在两方面的败诉:

1、起诉时诉讼请求中提出的赔偿数额不合理,造成了部分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从而多支出了诉讼费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当事人是败诉了。

2、结合环境污染人身损害的特点,从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害结果未解除,当事人得到赔偿的同时,噪声污染损害继续,这样情况下当事人并没有最终达到诉讼目的。当事人在提出噪声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没有对噪声污染单位消除污染损害提出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法院对此没有判决,是造成损害继续的败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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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败为胜的策略:

针对上述败诉原因,我们采取的策略是正确提出诉讼请求,重新起诉。对于上述判决结果,如果我们上诉,提出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审法院很可能以一审未提出该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我们重新起诉,就针对危害的行为,在合理继续危害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同时,着重提出要求某房产公司“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并要求法院对房产公司不“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实行惩罚性赔偿。这样就能最终消除噪声危害,达到诉讼的最终胜诉。我们起诉后,法院依法判决某房产公司赔偿,同时要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确定房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水泵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使安某住宅内的水泵噪声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最高限值以下;逾期未达标准,按每日二百元对安某一家进行补偿。法院判决后,某房产公司为了解决这个事情,和安某家达成调解协议,愿意为安某家换一套相同面积的住房,安某家终于逃离了噪声的骚扰。

风险提示及预防方法:

对于上述案例中的噪声污染赔偿,结合其他类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判决情况,就赔偿数额和诉讼请求方面,我们需要注意:

1、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目前法律、法规尚无一个统一、客观或是具体的标准,法官一般在审判实践中自由裁量。这需要受害人一方面证明自己的损害行为的严重性,一方面提出的赔偿范数额要合理。

2、 噪声污染及其他一些环境污染因具有反复持续性的特点而不同于其他民事侵权行为,在损害赔偿之后,环境污染的侵害状态依然存在。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领域,损害赔偿是一种间接的补偿方法,所以仅有损害赔偿是不完整的,而排除危害才是最直接、彻底的救济方法;两者共同适用才是完整的环境侵权救济。因此,作为受害人不要仅仅看到经济方面的赔偿,更需要在诉讼请求中提出排除危害的诉讼请求,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最全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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