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燕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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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侵权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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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嫌集体诈骗 争取减刑

发布者:臧燕妮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44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梁某,女,199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

辩护人翟,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男,199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

辩护人金,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李某,女,199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

辩护人臧燕妮,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陈某,男,199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

辩护人刘,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三部刑诉[2019]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唐某李某陈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及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翟学霞、被告人唐某及其辩护人金颖、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臧燕妮、被告人陈某及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刘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邱伟杰伙同初云祥等人(另行起诉),租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涌东路XXX号中科商务大厦302室、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诘民商务中心217室,雇佣被告人梁某唐某李某陈某为业务员,通过微信号添加不特定人群客户,利用非本人美女头像及照片,吸引客户,使用固定话术与客户聊天,虚构经营手工艺品店等理由,诱骗客户发红包。被告人梁某个人业绩人民币204,864元,唐某个人业绩人民币114,430元,李某个人业绩人民币20,040元,陈某个人业绩人民币11,740元。

2019年4月11日、4月29日、5月19日、5月30日,被告人李某陈某梁某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四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唐某的亲属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34,000元,被告人李某的亲属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唐某李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万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微信红包记录、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同案犯邱伟杰、林丹丹等人的供述,证人代某某的证言,工资表、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工作情况、抓获经过,代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唐某李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梁某唐某的金额属于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陈某的金额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唐某李某的亲属代为退缴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分别以四名被告人系初犯、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以及被告人唐某李某家属代为退赃等为由,请求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被告人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四、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五、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李 红

人民陪审员  陆明兴

人民陪审员  殷 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范晨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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