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倪XX与被执行人嘉善XX公司、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21民初5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嘉善XX公司、吴XX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倪X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嘉善XX公司、吴XX向申请执行人倪XX归还借款19250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嘉善XX公司、吴XX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嘉善XX公司、吴XX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嘉善XX公司、吴XX逾期未履行但来法院报告了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嘉善XX公司、吴XX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到被执行人嘉善XX公司的住所地和吴XX的户籍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嘉善XX公司、吴XX名下无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嘉善XX公司有机器设备一批及机动车两辆,但均较破旧,价值较低,强制处置会引发该公司其他债务纠纷,对本案履行无益,被执行人吴XX请求暂缓处置,承诺每月偿还5000元,现已履行了5000元;另外,被执行人吴XX户籍地有宅基地房屋一处,除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嘉善XX公司、吴XX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嘉善XX公司、吴XX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倪XX,其没有提出异议。至2019年10月10日,本案债权187500元(未包含迟延履行利息)未能实现。
综上,被执行人嘉善XX公司、吴XX暂无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421执8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缪丽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