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善县XX厂与被告嘉善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嘉善县XX厂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XX厂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善县XX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嘉善县XX厂负担。
缪丽利律师
发布者:缪丽利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6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善县XX厂与被告嘉善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嘉善县XX厂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