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反倾销政策的国家之一(1916年《税收法(Revenue Act)》),其国内的制度对WTO以及世界其他许多国家制定反倾销的政策产生了重要影响。而在美国发起的海量反倾销实例中,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比例正在以惊人的速度逐年增长。有学者认为,自2001年中国加入WTO后,其签订的《入世议定书》第15条允许其他WTO成员国在中国入世15年内将其视为非市场经济国,是刺激国际社会对中国发起反倾销的直接原因。
但反倾销绝从来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或是法律问题,鉴于我省目前已经有部分企业面临反倾销的纠纷,笔者在此为大家写一个关于反倾销的常识小系列,供各位参考。
美国倾销案件的调查机构有两家: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和商务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DOC)
一、国际贸易委员会
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前身是美国在1916年成立的关税委员会,在1974年因其职权的扩大,国会在贸易法中将该委员会更名为国际贸易委员会。委员会有6名委员,任期为9年,来自同一政党的不得超过3人。
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三位或三位以上的委员投票认可,该委员会即可裁定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二、美国商务部
美国商务部是由下设的国际贸易局进口组(Import Administration,International Trade Administration,ITA)负责调查涉案产品是否有倾销事实。
(ITA现任Boss)
商务部受理美国企业控诉或依职权主动开展调查后,会寄送调查问卷给涉案的出口企业,再根据其问卷的答复计算案件中的倾销差率;之后做出初步肯定裁决,即派人到该出口企业进行实地查证,并据此裁定最终反倾销税数额。
颜律心语
因为平时工作比较忙,只能像挤海绵一样抽时间来写,但身在安徽最大的反倾销律师事务所,科普反倾销知识是颜律和扫地僧的社会责任之一,下一篇介绍美国反倾销调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