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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审简易程序是怎样开庭的?

发布者:张颜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606人看过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简易程序的禁用条件】

  若案件涉及以下情况,则审判人员不能选择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

  【简易程序的法院审判组织】

  (一)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二)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简易程序的开庭过程】

  步骤如下:

  (一)法官询问核定被告人身份、确认所有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二)法庭调查: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询问被告人是否认可指控事实。

  2、公诉人询问被告人,辩护人询问被告人,法官询问被告人。

  (三)举证质证:

  1、公诉人举证、展示犯罪证据,被告人及律师逐一对证据提出质证意见;

  2、被告人及律师进行举证及证据出示(如有)。

  (四)法庭辩论:

  1、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指出犯罪事实应当承担刑事处罚,提出量刑建议。

  2、被告人及律师发表辩论意见。

  (五)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就是电视上经常播的,认罪环节,最后发言)。

  (六)休庭,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如有)合议量刑,当庭宣判,或择日宣判。

  (七)法庭释法和法庭教育。

  【简易程序的变更】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审理。

  【简易程序的法院审限】

  (一)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二)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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