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立前,职工参加工作是否能视同社保缴费年?
可以。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在实践中,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也视同缴费年限。
二、历史上的临时工、合同工及民办、代课教师的连续工龄计算问题
临时工、合同工及民办、代课教师退休时,其从事临时工、合同工及民办、代课教师工作的时间能否被计算为退休时间的关键点在于,其是否被曾被全民、大集体所有制单位录取为固定(或劳动合同制)工人。
根据安徽省劳动厅文件,只有当临时工、合同工及民办、代课教师被劳动部门办理招为固定(或劳动合同制)工人,并存在相应手续在档案中时,才能将其被招收前在最后一个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与招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参考条文:安徽省劳动厅《关于临时工、合同工及民办、代课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96〕第019号),临时工、合同工被招为全民、大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或劳动合同制)工人后,被招收前在最后一个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可与招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退休时因档案丢失导致工龄核算减少,应该起诉社保局吗?
根据《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劳社〔2008〕45号),社保局对参保人员退休审查包括退休条件审查和待遇核算,条件审查内容为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日期、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以下简称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因病非因工伤残等级、退休前工作岗位等;待遇核算包括查对历年本人档案工资、缴费基数、实际缴费月数和金额。
但所有的审查都必须依据人事档案原始记载和缴费记录进行,并针对职工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年限、工作岗位等依照档案原始记载做好书面审查记录并留存备查。
所以,1996年前就工作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时,退休人员的档案十分重要!
那么当档案丢失导致社保局对其工龄核算减少,又该如何处理呢?
有很多人会下意识的去选择起诉社保局,认为他们核算错误。但其实这是对行政单位职责的一种错误理解。早在2006年,最高院曾对安徽高院发了一份《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函中表明保存档案是企事业单位的责任,丢失员工档案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所以,档案丢失导致社保局对其工龄核算减少的损失应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
参考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 〔2004〕民立他字第47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皖民一他字第19号《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以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起诉原单位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