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一问第28期: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有多久?
2018年07月09日 | 发布者:张颜 | 点击:3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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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答:一般情况: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特殊情况,下列情形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注意】产品缺陷责任的
答:一般情况 :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注意】产品缺陷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环境污染事故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4 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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