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恽某诉合肥人社局行政诉讼胜诉案

2021年05月08日 | 发布者:张颜 | 点击:297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基本案情:原告恽某自1984年9月入职合肥某厂为临时工,后在1987年转为固定工。1999年10月30日,因公司效益不好,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原告自行缴纳社保至2019年3月1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恽某自1984年9月入职合肥某厂为临时工,后在1987年转为固定工。1999年10月30日,因公司效益不好,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原告自行缴纳社保至2019年3月1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原告在申报退休核定工龄时,被告及相关部门无视原告花名册工资单等材料,而仅以合肥某厂丢失原告用工档案中招工表为由,否认原告1984年至1996年的工龄。

为争取合法权益,恽某委托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张颜律师,将合肥某厂及其代管单位诉至法院,经(2019)皖0102民初9555号判决其与合肥某厂自1984年9月至1999年10月存在劳动关系。

之后,代理人又协助原告将合肥市社保局诉之蜀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并重新作出对原告的职工退休养老金审核认定,并获得法院(2020)皖0104行初77号判决书支持。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后采纳原告代理人意见并认为,退休待遇审核关系退休职工的生活保障,应审慎审核处理。招工表等审核材料确为正式招工的直接证据,但原告档案中工资变动审定表等材料反映,其在合肥某厂工作期间增加工资、工资级别调整均经合肥某厂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在此情况下,有关原告是否为合肥某厂的固定工,社保部门尚有调查核实进一步裁量的必要。被告对原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不清。综上,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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