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嘉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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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别重伤与轻伤之界限

作者:何嘉慧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06次举报


  就何为重伤这一问题,我国刑法第95条作了简单的规定,在2013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对重伤的标准作了更非常详细的说明。鉴定伤害结果是否重伤,究竟是以受伤当时的伤势为准,还是以治疗后的结果为准,有着不同的见解。通行的观点认为,重伤鉴定应当把受伤当时的伤势同治疗后的结果结合起来考虑综合评定。但是,即使以此为原则,在鉴定实践中,对同一种伤害案件有时也会因为鉴定的依据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不同的鉴定在上述原则指导下“综合评定”的具体方法有别。笔者认为,重伤鉴定应以上述综合评定的方法为原则,同时要根据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对于多种重伤具体标准的内容,选择适当的医疗诊断为鉴定依据,在辩护具体案件中一定不要迷信相关部门的鉴定意见,要具有针对性的审查判断。

  尚需注意的一点,在法医鉴定伤情,区分重伤与轻伤时,应当注意排除由于职业不同所造成的认识差别;个人所从事的职业,对他的思维方法往往造成一定影响。为准确鉴定伤情,首先,对受害人原始损伤进行判定时,必须排除现有医疗技术水平的影响,应从该损伤本身对人体健康的破坏程度来考虑。这些情况,对法院判定重伤不能不产生影响。其次,在认定原始损伤程度时,也要避免受感情的影响,既然我国刑法规定伤害程度有轻重之分,在判定伤势的轻重时,就应当尽量使其符合科学的含义。只有科学地区别轻伤和重伤,在办案中才能对案件的辩护是以事实为根据的,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会议纪要》中,对“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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