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嘉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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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胜诉黄某诉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者:何嘉慧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8日 5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某,住广东省湛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何嘉慧,广东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某,住广东省。

  原告黄某与被告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嘉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温某偿还原告黄某借款本金4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8月2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到现金60000元并出具《借据》,承诺四个月内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还款11000元后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至今仍有借款本金49000元未还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不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20年7月9日至2021年4月13日期间,原告共计向被告的微信、支付宝账户转账合计60497元,其中微信转账44520元,支付宝转账15977元。2021年4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确认借到原告60000元,四个月内归还。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仍欠49000元本金,但以没钱还为由拖延还款,并附有双方通话录音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仍欠原告借款49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未能返还借款给原告,显然不当,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49000元和支付逾期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的逾期还款之日为2021年8月28日,则逾期利息应自2021年8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综上,被告温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主张的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温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4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黄某。

  二、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2.5元,由被告温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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