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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保险分割:哪些能分,哪些不能分?附案例分析

发布者:刘培波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9日|分类:婚姻家庭 |441人看过

导读:结婚期间买了保险,离婚应该怎么分?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不能分?保险理赔款,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现在大家购买保险意识特别强的情况下,家庭会有很多保单,而且很多会选择夫妻互为投保人,那么如果离婚了,保险应该怎么办呢?今天小编就跟大家聊聊离婚、财产分割那点事。

 

一、买了很多保险,离婚怎么分?

离婚不仅是情感的分割,更多的还是个人财富的切割,自古有云:清官难断家务事,所以想把离婚后保险如何分讲清楚,需要我们分几种情况综合来看。

先看一个保险行业术语,叫做保全:

简单理解就是对保单进行变更。联系方式、缴费银行卡、家庭地址、受益人都是可以进行变更的。甚至连投保人,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都是可以进行变更的。

下面通过3种情况,来看保险分割的问题:

1、A先生是投保人,太太是被保险人:

退保:可以选择退保,然后双方平分。优点是简单明了,缺点就是退保损失比较大。

变更投保人:由于离婚后双方不再有保险利益,那么是可以变更投保人的。这种情况下本质就是保险合同的转让,在变更投保人之前,需要双方商定一个都认可的价格,支付保险合同的折价给另外一方。

2、A先生是投保人,A先生也是被保险人

在结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就算A先生自己给自己投保,那么离婚的时候也需要分割这份,情况和上面的比较类似:

退保:可以选择退保,然后双方平分。优点是简单明了,缺点就是退保损失比较大,两败俱伤。

支付补偿:根据保险的现金价值,一般是将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对方,相当于把这个保单转让了。

协商分割:夫妻双方也可再协商其他的分割方式,更加灵活多样。

3、保险理赔了,理赔金归谁?

很多人会好奇,如果保险理赔了,那么理赔款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继承法》的规定:

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简单来说就是:被保险人为自己的重疾险、意外险等人身保险,如果自己还活着,那么保险理赔金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A与太太结婚后,太太为A投保了一份意外险。天有不测风云,A先生由于发生意外导致残疾,获得20万的理赔金,那么这20万就属于小A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由此可见,很多保险销售人员经常提到的“保险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可分”,主要适用对象为获赔的保险金,并没有传说中的那么神奇。

 

二、夫妻共同财产,你要知道这么多

在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反复提到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接着今天的话题,我们再看看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之后哪些可以分,哪些财产不能分?


法定夫妻财产制【婚姻法第17 条第 1 款;婚姻法第 18 条;婚姻法解释二第 12 条】

 

※法定共有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如夫妻店)

3、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 (如炒股)

4、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发表或获得稿酬之一发生在婚后即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6、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注意:善意取得问题)

7、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 5 条】

8、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1)如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应为夫或妻个人财产

(2)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

(3)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

(4)一方父母婚后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5)双方父母婚后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认定为夫妻双方按份共有

 

※法定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另约除外)

2、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婚姻法解释二第 13 条】

5、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如救命钱)

6、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 186 条的规定处理【婚姻法解释三第 6 条】

7、 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依婚姻法第 39 条第 1 款规定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姻法解释三第 10 条】


由于生活中情况比较多,今天的文章没办法概括所有的情况,但是作为思路借鉴应该是没问题的。具体涉及到离婚关于保险相关的财产分割的问题还是要咨询专业律师来处理。

当然,一个稳定的良好的婚姻关系,不仅对孩子成长有帮助,也能有利于事业发展。军功章有我的一半,也有你的一半,就是这个道理。既然双方能携手走入婚姻殿堂,希望还是要尽量包容、互相扶持,走完这本就短暂的一生。

                                                                                                                                                                                                    来源:小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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