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培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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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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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发布者:刘培波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66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川1403民初xxxx

原告:王xx,女,汉族,xxxx年5月20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黄丰镇丰华村x组(原x组x号),现住:成都市双流区泰升西街x号x栋x单元x楼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8xxxx05202545。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红梅,四川华晨(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波,四川卓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汉族,xxxx年2月3日出生,眉山市仁寿县人,户籍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黄丰镇丰华村x组(原x组x号),工作地:成都市双流区藏卫路xxx号保安亭,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1xxxx02031751。

原告王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请求法院判决位于眉山市东坡区一环东路339号东城雅筑x幢x单元x层x号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9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1999年8月11日生育一子小李子(现上大学)。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18年11月8日向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已开庭审理。虽然双流区人民法院在(2018)川0116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中认为原被告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改正缺点后有和好可能,但这半年多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且因感情不和自2018年9月起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求。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及其家庭成员就所有的家庭财产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并经其所有村社组织盖章确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原告王xx提起离婚,被告李xx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小李子上学期间的生活费,有原告王xx负担,支付方式:由原告每月给付婚生子小李子生活费1200元;婚生子小李子上学期间的教育费由被告李xx承担,支付方式为:被告于每年8月31日前支付小李子每学年的学杂费1.6万元。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眉山市东坡区一环东路xxx号东城雅筑x幢x单元x层x号按揭住房一套(不动产权证:川【2017】眉山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归原告王xx所有,尚未支付的按揭款由原告王xx负责偿还,待原告王xx将该房屋按揭款还清或其他过户条件成就时,被告李xx无条件协助原告王xx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办理该手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原告王xx负担。由原告王xx给付被告李xx房屋折价补偿款18.5万元(实际为20万元,已经扣除被告李xx应给付原告王xx2019年10月至2034年9月共计十五年的果树收益款1.5万元)。支付方式:原告王xx于2019年10月22日前支付9万元(已付清),余款9.5万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付清。原、被告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四、家庭共同财产:1、位于眉山市彭山区黄丰镇丰华村第x村民小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编号:511422xxxxxxx20093J)归原、被告及婚生子小李子共有,原、被告婚姻关系解除后该土地上种植的果树由被告李xx负责管理、收益,由被告李xx每年给付原告王xx补偿款人民币1000元。被告李xx自愿一次性付清2019年10月至2034年9月共15年的补偿款1.5万元(该款已在原告应支付被告的房屋折价款20万元中品迭)。2、家庭共同财产:位于眉山市彭山区黄丰镇丰华村第x村民小组的自建房屋共七间(客厅、卫生间、厨房各一间),属于王xx(原告之父)、徐xx(原告之母)、王xx(原告之妹)、原告王xx、被告李xx、婚生子小李子共同所有。客厅正面朝南右边的2间房屋归被告李xx和婚生子小李子共同所有,其与房屋归王xx、徐xx、王xx、王xx所有;卫生间、厨房、客厅各一间由原、被告及所有共有人共同使用。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其他家庭共同财产。

五、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五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共同债务:原、被告因购买眉山市东坡区一环东路xxx号东城雅筑x幢x单元x层x号按揭住房向原告王xx亲友所借款项由原告王xx负责偿还(欠刘xx2万元、欠邱x和王x2万元、欠王xx和徐xx19万元),向被告李xx亲友所借款项由被告李xx负责偿还(欠韩xx2万元、欠李xx2万元、欠李xx1万元)。除此以外双方以各自名义对外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各自负责享有和偿还。

六、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xx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xxx

                                  二0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xxx

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农村地区典型的离婚纠纷,该案本身没有复杂性,但需要重点指出的是:该案涉及到了农村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分割的问题,尤其是涉及到农民自建房屋、农村承包地及其附着物等家庭共有财产。我国目前农村地区存有大量农民自建房屋,农民更是有农村承包地,进而导致代理此类案件不是简单的处理夫妻双方离婚本身的问题,而是可能要涉及到因离婚本身而引发或牵涉其中的双方家庭财产的如何处理。结合本案,本人积极与我方代理人沟通,并与法院审判人员保持有效沟通,目的是引导双方尽量以协商方式处理,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同意离婚并就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做以协商处理,以调解的方式结案,真真做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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