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加盟商与美容品牌方签订《特许经营加盟协议》,约定加盟商以20万元加盟费获得俱乐部级加盟资格,品牌方提供全托管服务,全面负责门店选址、建店、人员培训、运营推广等全部落地工作,加盟商原则上不干预日常运营。协议签订当日加盟商全额支付了20万元加盟费,但后续品牌方迟迟不推进门店落地工作,反而多次要求加盟商额外支付20万元“礼服共享金”,否则不提供后续服务。
加盟商多次催告品牌方履行合同义务未果,且发现品牌方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两店一年”资质,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加盟协议、全额退还20万元加盟费。品牌方提出反诉,称其已提供品牌落地活动支持、运营资料等服务,加盟商拒不支付礼服共享金构成违约,要求加盟商支付3万元违约金。
二、案件难点
1.合同解除合法性认定难:品牌方抗辩称已为加盟商提供了品牌落地活动策划、礼服支持、运营资料输出等服务,且已同意加盟商降低合作标准以“店中店”模式运营,反指加盟商因自身不想继续加盟而恶意解约,拒不支付礼服共享金才是违约方,加盟商主张的“品牌方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也因品牌方关联公司持有商标、有多家直营店而难以被认定为合同无效事由。
2.加盟费退还比例争议大:双方已共同举办过品牌落地推广活动,品牌方确实投入了人力、礼服等成本,且合同有效期为3年,若直接以“部分履行”为由裁判,加盟商可能仅能拿回少量加盟费,损失严重;同时品牌方主张其投入已远超20万元,拒绝退还任何费用。
3.反诉抗辩压力大:品牌方提交了加盟商后续举办同类礼服活动的朋友圈截图,主张加盟商获取其经营模式后开展同业竞争,不仅要求加盟商支付3万元违约金,还试图以此为由追究加盟商的其他违约责任。
三、李美萍律师代理成果
法院全部采纳律师核心抗辩意见,最终判决:
1. 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加盟协议》,支持加盟商的解约诉求;
2. 品牌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加盟商加盟费13万元,返还比例达已付加盟费的65%;
3. 加盟商仅需向品牌方支付违约金3万元,两项抵扣后加盟商实际可收回10万元款项,远高于同类案件的平均回款比例;
4. 本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合计6080元,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加盟商无需额外承担维权成本。
四、律师核心作用
1.精准定位合同解除核心依据:未纠结于“特许经营资质”的效力抗辩,而是紧扣合同约定的“全托管”核心义务,举证品牌方收取加盟费后未履行门店选址、团队培训、运营支持等核心合同义务,额外要求支付礼服共享金属于擅自增加合同义务,导致加盟商的加盟目的无法实现,为合法解除合同奠定事实基础。
2.精细化核算双方履行成本,争取最高退款比例:针对品牌方主张的高额投入,逐项质证反驳:指出品牌方所称的活动投入大部分为品牌自身宣传成本,活动同时植入了品牌方的广告,且其无法提供礼服采购、人员成本的直接证据;同时结合合同3年有效期仅履行不到半年、剩余2年多的全托管服务完全未提供的事实,推动法院适用公平原则酌定高额退款比例,最大程度降低了加盟商的损失。
3.针对性抗辩反诉请求,降低违约责任:针对品牌方主张的“同业竞争”,举证加盟商早于加盟前10年即经营自有美容品牌,相关活动均为自有品牌的常规经营活动,不存在使用品牌方模式开展竞争的行为;针对“拒不支付礼服共享金”的抗辩,明确礼服共享金的支付前提是品牌方提供对应服务,在品牌方未履行核心义务的情况下,加盟商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最终法院仅支持了合同约定的最低额违约金,大幅减少了加盟商的责任承担。
4.权益最大化统筹:通过诉讼策略安排,最终实现加盟商实际收回10万元款项,远高于同类案件中加盟商仅能拿回30%-50%加盟费的平均水平,同时通过诉讼费分摊的判决,进一步降低了加盟商的维权成本。
李美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