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职工因病去世之后,养老待遇终止,但符合条件的家属可以申领以下3笔钱:
1、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关于这两笔钱的支付标准,各地规定不同,需咨询参保所在社保中心核查,可以登陆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拨打热线电话12333或直接前往社保中心了解最新待遇和领取条件。
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等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丧葬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4)36号] 》第一条及第二条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退休人员增发一次性救济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可知:
(1)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一次性发给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救济金的基数按本人死亡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确定,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救济金为6个月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前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供养直系亲属2人者,为9个月;其供养直系亲属3人或3人以上者,为12个月。
(2)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为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在执行原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增发一次性救济费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