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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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虹口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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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您应该知道的那些事

作者:张秀霞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96次举报

自从醉驾入刑,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理念得到大多数人的内心认同和践行,但是生活中还是会有人置若罔闻或心存侥幸,酒驾醉驾的情形也由此客观上依然会偶尔出现。今天,律师就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做了些总结,旨在普法,希望更多的人能够正确认识酒驾醉驾的危害,共同维护交通安全秩序,为安全出行尽到自己的一份力。

 

一、  醉驾入刑定罪标准

 

我国《刑法》将醉驾列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情形之一。醉驾型的危险驾驶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醉驾),即达到入罪标准。低于该标准不构成犯罪,属于酒驾(即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范畴。对于醉驾的行为人来说,构成危险驾驶罪,并不要求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危害后果。

 

相较而言,尽管犯罪客体均属于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犯罪,交通肇事罪却属于结果犯,不仅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且要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如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实践中,行为人醉酒驾车发生事故,即酒驾肇事,在所造成他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达到了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的,一般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在特殊情况下,酒驾肇事还有可能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或其他罪名。

 

二、醉驾型的危险驾驶罪中“道路”一词如何理解和认定?

 

司法实务中,危险驾驶罪中“道路”的理解一般都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对“道路”的定义,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三、在地下公共停车场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这个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曾有判例(2011)穗海法刑初字第454号认定构成,理由为,地下公共停车场非专属某个人,亦非只停放某个人的车辆,车位分别属于不同的业主,属于公共停车场,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的 “道路”,在此醉酒驾驶机动车,可能危及其他业主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

 

四、醉驾型的危险驾驶罪量刑及考量因素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较轻,最严厉的量刑一般是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如果在事实方面能够认定情节较轻,则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如属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类型,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即使综合考量后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仍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实践中,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考量因素有如下几方面:


1、是否存在自首、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等情形。

2、认罪悔罪态度如何。

3、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出法定入罪标准(80毫克/100毫升)多不多。

4、是否发生了交通肇事以及事故的严重程度,事故发生与否侧面反映着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事故程度属于严重还是轻微,是否存在人生伤亡,实际造成他人的损失大不大,被告人是否已积极作出赔偿,是否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情形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入罪标准的,一般将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追究责任。

5、犯罪的时间和地点为繁忙时段和路段还是普通时段和偏僻路段、是开放区域还是相对封闭的区域,权衡分析险驾驶行为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程度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高低。

6、危险驾驶的同时是否伴随有闯红灯、违规掉头等交通违法行为等。

7、是否为初犯、是否存在由于不当驾驶行为导致的行政处罚记录、被警察检查时抗拒约束等表明行为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其他因素。


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七条、

《刑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第六十九条、

《刑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GB/T19522-2010)》


张秀霞律师,法学硕士研究生,拥有海事大学海商法和国际法双重专业背景。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良好的法律素养及较为丰富的法律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虹口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5
  • 擅长领域:海事海商、离婚、国际贸易、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