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开放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3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7月15日15时20分,被告人孙X有酒后驾驶豫BXXX黑色轿车,沿本市万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第二中医院西约30米处,将骑电动车正常行驶的被害人蔡XX撞倒,造成蔡某某受轻微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孙X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50.65mg/100ml,系醉酒状态。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五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孙X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主观恶性小。建议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X有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于辩护人从轻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孙X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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