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开放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3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龙检公诉刑诉〔20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韩XX、靳XX、孟X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7年
42次 (优于96.7%的律师)
23次 (优于96.8%的律师)
22102分 (优于97.85%的律师)
一天内
63篇 (优于99.11%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