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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花1元买到过期食品 法院判决:商家赔偿1000元!

发布者:陶丽萍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0日|分类:消费权益 |1187人看过

“双十一”临近,各大线上平台及实体商城、商铺都在开展销售活动,消费者在购物的同时,也要注意产品的保质期。

近日,新疆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审理一起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当庭判决被告某商店店主退回消费者的1元货款并支付1000元赔偿金。
今年8月,游某在阿克苏市某商店购买某品牌脆皮肠1根,通过微信扫码支付1元货款。食用过程中,游某发现该脆皮肠为过期食品,游某找某商店店主要求赔偿1000元损失,但某商店仅同意按照价款的十倍支付10元。因协商未果,游某将某商店起诉到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某商店作为食品经营者负有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义务,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由此可知,本法规定的赔偿性并非是为了弥补消费者的损失,而是出于规范销售者行为的目的,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权益。因此,游某主张的赔偿标准有明确法律依据,其合法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近日,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游某的诉讼请求,由某商店退回游某的1元货款并支付1000元赔偿金。双方均服判息诉,某商店店主当场向游某退回了1元货款,赔偿了1000元。
事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被告某商店作出了行政处罚5000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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