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素芳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04日 3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民终11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鞠X,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X,河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经济开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XX,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经济开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XX,河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河北XX律师。
上诉人鞠X因与被上诉人王X、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经济开XX人民法院(2020)冀0591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合同的权利义务决定合同性质,合同性质是认定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人民法院妥善审理商事案件,首先要在准确揭示商事活动交易模式的基础上,探究当事人的真实交易目的,根据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交易的性质和效力。委托理财是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委托人承担风险、受托人收取代理费或业绩提成是其最基本的特征。2016年8月16日,鞠X与二被上诉人签订的《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书》中约定王X按照月利息1.5%向鞠X支付固定利息,不符合委托理财中委托人承担风险、受托人提取报酬的合同性质和外在特征;出资人收取固定利息是借贷合同的基本性质和特征,故,本案应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将案由定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王X、周XX分别向鞠X出具借条,一审没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查明形成借条的原因及资金情况,一审将借条与之前发生的资金往来割裂开来认定事实错误,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邢台经济开XX人民法院(2020)冀0591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邢台经济开XX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鞠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37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XX
审判员 崔丽华
审判员 秦一臣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