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胜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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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流拍变卖仍未成交,执行法院能否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发布者:沈胜国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8日|分类:债权债务 |659人看过


裁判摘要

作为执行标的的股权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流拍、经变卖仍未成交,且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抵债,人民法院可在不过分拖延程序,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前提下,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以实现案涉股权的公平变价。


案件主体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科技公司。

申请执行人:包某。

申请执行人:方某。


案件事实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科技公司应当给付包某、方某股权转让款710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

贵州高院冻结科技公司在某公司的持股份额及其所有者权益信息。

进入执行程序后,前述股权的委托评估价值156,866,949.19元。

执行法院对前述股权两次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均流拍,网络司法变卖亦未成交。

执行法院决定对案涉股权重新启动委托评估程序。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贵州高院对科技公司持有的案涉股权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是否正确。

贵州高院在以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案涉股权的程序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两次拍卖均流拍后,对案涉股权进行变卖,但仍未成交。对于变卖仍未成交情形下如何处置案涉股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直接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第七条的规定,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应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处置财产,变卖不成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该规定中的其他执行措施,包括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不存在过分拖延程序,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及时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因此,贵州高院在案涉股权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流拍、经变卖仍未成交,且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抵债的情形下,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以实现案涉股权的公平变价,并未违反相关司法解释的禁止性规定。科技公司要求必须退还案涉股权而不得重新予以评估、拍卖的主张,欠缺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贵州高院(2018)黔执异39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科技公司的复议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科技公司、包某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复议案;案号:(2019)最高法执复37号;合议庭成员:邱鹏、于明、薛贵忠;裁判日期:2020年6月30日。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0年11月6日。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

第二十八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第二十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7〕455号

七、关于网络司法变卖结束后相关事宜处理的问题。变卖成交的,由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变卖期内无人出价的,变卖期结束时变卖程序结束,相关财产按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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