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胜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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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发布者:沈胜国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6日|分类:私人律师 |561人看过


裁判要旨


1、当事人向没有级别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被驳回,具有级别管辖权的二审法院以案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上诉,剥夺了当事人就法院主管问题提出上诉的权利。当事人再次以同一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

2、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未规定当事人可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但仲裁调解与仲裁裁决均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都具有强制执行力。为保障仲裁当事人获得平等司法救济的权利,制度设计上,法律赋予司法对仲裁进行监督,不应狭义地理解为仅是对仲裁裁决的监督,还应包含对仲裁调解的监督。民事诉讼法对诉讼调解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无论是诉讼调解或仲裁调解,都存在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以及损害当事人、案外人利益甚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故有必要赋予仲裁调解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案件事实


2016年10月18日,云南省昭通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昭仲裁字第73号调解书,调解内容为李某欣等人偿还马某国借款。

2018年1月8日,李某欣向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撤销(2016)昭仲裁字第73号调解书,该院作出(2018)云0602民特1号民事裁定,以应向仲裁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为由驳回起诉。

李某欣不服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2018)云06民终1441号民事裁定,以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调解案件无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上诉。

2018年9月14日,李某欣再次诉至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云南省昭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昭仲裁字第73号调解书,该院作出(2018)云06民特40号民事裁定,以构成重复起诉为由不予受理。

李某欣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指令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该院作出(2019)云民终628号民事裁定以构成重复起诉为由驳回上诉。

李某欣再审请求撤销(2019)云民终628号民事裁定,指令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关于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问题。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李某欣第一次向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申请,一审法院以不符合级别管辖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李某欣上诉至仲裁所在地的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该院此时作为二审法院首先应针对李某欣的上诉解决级别管辖问题。在确定级别管辖之后,再由享有级别管辖权的法院适用一审程序确定是否属法院受案范围问题,如适用一审程序认定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当事人可依法提起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6民终1441号裁定在就级别管辖问题进行二审审理时,置级别管辖问题于不顾,以案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上诉,混淆了两者的区别,也导致当事人就法院主管问题失去上诉的权利。基于(2018)云06民终1441号裁定结果是维持一审裁定,此时应当认定该裁定仅系就级别管辖作出的裁定,结论在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就该案无管辖权。此后,李某欣再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系向享有管辖权的法院第一次提起的诉讼,自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原审认为构成重复起诉的理由错误。

关于仲裁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于仲裁调解与仲裁裁决均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都具有强制执行力。为保障仲裁当事人获得平等司法救济的权利,制度设计上,法律赋予司法对仲裁进行监督,不应狭义的理解为仅是对仲裁裁决的监督,还应包含对仲裁调解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民事诉讼法对诉讼调解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无论是诉讼调解或仲裁调解,都存在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以及损害当事人、案外人利益甚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故有必要赋予仲裁调解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李某欣再审请求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民终628号民事裁定和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6民特4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案例索引


李某欣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再审审查案;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118号;合议庭成员:马成波、葛洪涛、马岚;裁判日期:2020年6月17日。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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