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胜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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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续期未获批准,抵押权人不能对采矿权主张优先受偿权

发布者:沈胜国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3日|分类:抵押担保 |385人看过

裁判要旨

抵押权作为一种对抵押物变现价值的优先受偿权,实现时受制于抵押物的权利与事实状态。采矿权续期未获批准情况下,抵押人能否继续享有采矿权尚不确定,因此,抵押权人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其可待采矿权续期获批后另行主张权利。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就矿业公司铁矿的采矿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某银行与矿业公司签订《采矿权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的备案,某银行对矿业公司铁矿采矿权的抵押权有效设立。但是采矿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具有期限属性,案涉采矿权证的有效期为2010年3月16日至2017年3月16日,矿业公司的采矿权期限在一审期间已届满。矿业公司虽向行政机关申请了采矿权续期,但至今未获批准,矿业公司能否继续享有案涉采矿权尚不确定。抵押权作为一种对抵押物变现价值的优先受偿权,实现时受制于抵押物的权利与事实状态。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案涉债权及相关从权利的受让人,在矿业公司能否继续享有案涉采矿权尚不确定的情况下,主张就案涉采矿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缺乏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若后续矿业公司的采矿权续期申请获得行政机关批准,资产管理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

案例索引

资产管理公司、矿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146号;合议庭成员:葛洪涛、马成波、孙晓光;裁判日期: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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