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从民事案件实体处理的角度而言,上述“明确的被告”应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形式上有“明确”的可识别的被告,即要有具体的告诉相对方,明确相对方是谁;二是实质上有合适的“被告”,即要明确相对方与原告之间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及相关证据。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从民事案件实体处理的角度而言,上述“明确的被告”应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形式上有“明确”的可识别的被告,即要有具体的告诉相对方,明确相对方是谁;二是实质上有合适的“被告”,即要明确相对方与原告之间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及相关证据。本案中,张瑞红的一审诉讼请求为由瑞泰公司支付其瓦斯发电项目补偿款5000万元及利息。根据张瑞红与瑞泰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支付张瑞红瓦斯发电等项目补偿款的义务主体为拟成立的新公司而非瑞泰公司,故一审法院以对张瑞红进行补偿的义务主体新公司正太煤业尚未成立,张瑞红的起诉条件尚未具备,裁定驳回张瑞红的起诉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张瑞红、山西汾西瑞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4932号;合议庭成员:张淑芳、万会峰、谢勇;裁判日期: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