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债务人在对外负债情况下,不积极履行债务,还以其子女名义购置财产,使自己名下无责任财产,逃避执行意图较为明显,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尤其是当购置财产是房屋,且已产权登记至债务人子女名下时,案件如何处理?因为,不动产物权因登记而生效,登记在谁名下原则就是谁的财产。
对于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508号案件认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的是异议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不动产登记虽然是法律规定的权属证明文件,但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仍要根据当事人的权利来源、权利性质以及权利对债权实现的影响等来确定异议人的权利是否足以排除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认为,在明知尚有欠债未予偿还的情况下,债务人仍以其子女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且在法院判决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并申请强制执行后仍一直未能履行,债务人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并转移到子女名下严重影响到了其责任财产,构成对债权人的损害,涉案房屋应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对家庭对外债务承担责任。
综上,债务人在欠债未还情况下以其子女名义购置财产,如果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人民法院对该财产仍可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