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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保证合同无效,保证期间仍能适用

发布者:沈胜国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919人看过


【裁判要旨】
保证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无效保证的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于白银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为无经营性收益的事业单位,其为但杨奎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行为应属无效。但即使保证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无效保证的赔偿责任。由于思潮家居公司并未在保证期间内向白银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主张权利,故白银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对无效保证的赔偿责任相应免除。因此,原判决这一认定并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

【案例索引】
甘肃思潮家居有限公司、但杨奎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3769号;合议庭成员:王云飞、冯文生、崔晓林;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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