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是指其执行异议不包含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主张。 当事人主张其权益在特定标的的执行上优于对方的权益,不能等同于否定对方权益的存在;当事人主张其权益会影响生效裁判的执行,也不能等同于其认为生效裁判错误。 案件主体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四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一审第三人: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 简要事实 2013年11月26日,和丰公司与王四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四光向和丰公司购买春江花园B1、B2、B3、B4幢110142号房(包含商铺241户),建筑面积5339.04平方米,总金额40000088元,王四光已付清房款。 2015年8月11日,和丰公司与中天公司签订的《和丰?春江花园三期终止扫尾工程施工合同及撤场决算付款协议》中载明,“中天公司已向和丰公司主张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016年10月29日,就中天公司与和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吉林高院作出(2016)吉民初19号民事判决,判令:一、和丰公司向中天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42746020元及利息;二、和丰公司向中天公司支付设备转让款、租赁费等费用23万元;三、中天公司可就其承建的春江花园B1、B2、B3、B4栋及B区16、17、24栋折价、拍卖款优先受偿…… 2017年12月26日,白山中院依中天公司申请作出(2017)吉06执82号之七执行裁定,查封春江花园B1、B2、B3、B4栋266户商铺。 王四光向白山中院提出异议,该院于2018年1月9日作出(2018)吉06执异1号执行裁定,驳回王四光的异议请求。 王四光向白山中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执行王四光购买的白山市浑江区春江花园B1、B2、B3、B4栋240户商铺;判令诉讼费由中天公司承担。 原审裁判理由 白山中院认为,生效判决已经确认中天公司对案涉商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王四光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排除执行的异议实质上是对上述生效判决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而不应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进行审理。白山中院作出(2018)吉06民初31号民事裁定,驳回王四光起诉。 王四光不服,向吉林高院上诉。 吉林高院认为,王四光诉请排除执行的房屋包含在生效判决确认的中天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故无论王四光认为该判决是否与其有关,其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实质上与作为执行依据的上述生效判决密切相关,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的权利与中天公司对案涉房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直接冲突,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王四光的诉请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主张权利。吉林高院作出(2018)吉民终665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再审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根据王四光在再审中的主张,本案再审审理的重点是王四光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义,该条法律规定的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是指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含有其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主张。 案外人主张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执行与否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利本身并非同一概念。前者是案外人在承认或至少不否认对方权利的前提下,对两种权利的执行顺位进行比较,主张其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享有的民事权益可以排除他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执行;后者是从根本上否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利本身,主张诉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身不存在。 简而言之,当事人主张其权益在特定标的的执行上优于对方的权益,不能等同于否定对方权益的存在;当事人主张其权益会影响生效裁判的执行,也不能等同于其认为生效裁判错误。 根据王四光提起本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请求和具体理由,王四光并没有主张否定原生效判决确认的中天公司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王四光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意在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即使一、二审法院支持王四光关于执行异议的主张,也并不动摇原生效判决关于中天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认定,仅可能影响原生效判决的具体执行。 因此,本案王四光的执行异议并不含有其认为已生效的(2016)吉民初19号民事判决存在错误的主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 一、二审法院认定王四光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排除执行的异议实质上是对上述生效判决的异议,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据此裁定驳回王四光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终665号民事裁定、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6民初31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案例索引 王四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再审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373号;合议庭成员:张代恩、余晓汉、仲伟珩;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七日。来源:裁判文书网;上传时间:202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