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胜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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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批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未必无效

发布者:沈胜国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9日|分类:拆迁安置 |844人看过


裁判要旨


当事人未经审批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协议约定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如转让行为并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不宜仅因违反审批程序规定而认定转让协议无效。

转让人为获取超出合同约定的更大利益,怠于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且以未经审批为由在诉讼中主张转让协议无效的,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二)案涉教育资产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二)关于案涉教育资产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经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本案中,湖北二师与永隆公司签订的教育资产转让协议中包括划拨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协议签订时,该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尚未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就案涉系列协议的效力,本院认为:

第一,虽然案涉教育资产转让协议中所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尚未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违反了相关程序规定,但不宜依此对案涉教育资产转让协议的效力作否定性评价,需根据协议约定内容和当事人的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鉴于案涉划拨土地使用权系由湖北二师直接转让至永隆公司出资成立的武昌工学院名下,继续作为教育用地使用,未改变该划拨土地的办学用途;同时,协议履行过程中,湖北二师已先后向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如实申报了资产转让的对象、区位、范围和价格等重要事项,上述部门均同意该资产转让并作出同意补办资产转让手续的复函;此外,案涉教育资产转让协议对转让税费的负担作了明确约定,并无规避法律监管和行政审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故,案涉教育资产转让协议虽涉及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并未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第二,案涉教育资产转让协议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永隆公司已经依照协议约定支付了7367万元,仅余1000万元尾款依约需待湖北二师办理案涉相关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后支付。

湖北二师在自身合同目的已基本实现的情况下,未依约履行办理案涉教育资产权属变更登记的义务;其后,单方主张案涉教育资产价值应为12023.57万元,并表示如永隆公司同意此价格,则案涉相关房地产过户工作可如期进行;嗣后,又在本案诉讼中主张因案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未经审批,协议无效,无法办理相关房地产过户手续。

湖北二师作为案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应是明知的。在永隆公司已依约支付协议约定价款,湖北省教育厅和湖北省财政厅亦已审批同意湖北二师转让案涉教育资产并补办转让手续后,湖北二师怠于依法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且以自身原因造成的案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未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为由在诉讼中主张合同无效,其目的在于获取超出合同约定的更大利益。湖北二师的做法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基于案涉教育资产转让已经过湖北省教育厅和湖北省财政厅审批同意,永隆公司已依照协议约定支付了款项;永隆公司在案涉划拨土地上投资成立的工商学院(后转设为武昌工学院)已获得教育部批准并招生办学多年等实际情况,原审法院认定案涉教育资产转让协议有效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湖北永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5003号;合议庭成员:张淑芳、万会峰、谢勇;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上传时间: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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